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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手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09 生效日期: 2005-10-09
发布部门: 水利部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部《关于将一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移交到有关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的通知》(水建管[2005]244号)的精神,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承担造价工程师水利部门注册机构有关注册管理工作。现将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05]80号,见附件)转发你单位,请通知有关人员,按文件要求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有关要求,续期注册费用为50元/人。请将你单位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材料和注册费用汇总,于2005年12月5日前,统一交至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联系人:张雪虎
  电 话:010-63204104
  传 真:010-63204313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一号
  邮 编:100038

水利部
2005年10月9日


附:关于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标造函[2005]80号
各有关注册机构:
  根据《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续期注册范围
  凡2003年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经建设部审核合格的造价工程师,符合《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续期注册条件,均应办理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
   二、申请方式
  2005年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采用网上申请注册的方式,申请人应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办理网上登记注册。
  三、续期注册申报程序
  1、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选择'续期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申请表上报,并将'续期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2、申请人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续期注册申请表等资料,到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3、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网上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准予续期注册,并在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续期注册栏'内加盖'续期注册合格'专用章和注册机构单位公章;
  4、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在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结束后,将续期注册审核情况、合格与不合格人员名单汇总,报送建设部备案。
  三、续期注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1.《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和身份证;
  3.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注册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合格的证明;
  5.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证明。
  四、续期注册受理时间
  请各注册机构于2005年10月15~2005年12月15日办理本省级或部门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将续期注册审查情况报告报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同时将续期注册人员的网上审批结果通过'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上报至建设部。
  五、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换发工作
  凡2001年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人员,在办理续期注册的同时,完成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换发工作。请各注册机构于2005年12月31日前,在发新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同时,将原注册证书及专用章收回,逾期不办理换发的,原注册证书及专用章失效。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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