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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和《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09 生效日期: 2005-10-09
发布部门: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电监安全〔2005〕24号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加强对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的监督和管理,使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注册及安全定期检查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保证水电站大坝安全运行,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我会组织制定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和《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 监 会

二○○五年十月九日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注册工作,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全国电力系统大坝安全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电监会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大坝安全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小型水电站大坝参照执行。

 

第二章 注册程序

    第四条 大坝安全注册包括初始注册、换证注册和变更注册。
  大坝投运后的第一次安全注册登记为初始注册;大坝完成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竣工安全鉴定1年内,水电站运行单位(或业主单位,下同)应当向大坝中心申报初始注册。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附1)(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的换证注册登记为换证注册;注册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申请换证注册。
  在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内,因进行大坝改(扩)建、重大的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改变了大坝安全等级,或者因运行、管理、维护问题降低了大坝安全等级,或者水电站运行单位、大坝主管单位发生变更而进行的变更注册登记,为变更注册;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上述情况改变后3个月内向大坝中心申请变更注册。


    第五条 被取消注册登记证的,或者不符合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条件的,或者持有乙级、丙级注册登记证的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使大坝具备注册条件或者注册升级条件,并按相关的注册要求申报注册。


    第六条 大坝安全注册程序包括:申请、检查评审、审核发证。
  (一)申请
  水电站运行单位向大坝中心提出书面注册申请,填写《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书》(附2),按《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管理实绩考核评价表》(附3)自评,将有关申报资料附水电站运行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大坝中心。当水电站运行单位为大坝产权单位授权、委托单位时,还应当同时报送大坝产权单位授权、委托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对初始注册,水电站运行单位还应当填写《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基本情况登记表》(附4);报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完整的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工程建设各方的自检报告和表示工程概貌的主要附图。
  对变更注册,水电站运行单位还应当填写《水电站大坝变更事项登记表》(附5),报送有关变更情况的上级批文、设计文件、设计审查意见、施工监理文件、验收文件等材料并附相关部分的主要图纸。
  上述材料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本,经大坝主管单位审查后报送大坝中心。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检查评审
  大坝中心接到注册申请后,对水电站运行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大坝中心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水电站运行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大坝中心受理注册申请后,组织注册检查组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现场检查。注册检查组按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管理实绩考核评价表》,对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管理实绩考核评价,并根据检查情况和考核结果提出注册检查意见,同时提出大坝注册等级的建议,形成注册检查报告。
  注册检查组人数一般为3~7人,其成员应当包括大坝安全管理和运行方面的专业人员。
  大坝中心应当对注册检查、注册评价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审核发证
  大坝中心对注册检查组的注册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对准予注册的,确定大坝安全注册等级,报电监会批准,核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同时通知水电站运行单位,并抄送大坝主管单位和电监会有关派出机构。
  对于不符合注册条件,或者申请资料严重失实,或者未批准注册的,大坝中心应当向水电站运行单位发出暂不予注册的通知,同时将其抄送大坝主管单位和电监会有关派出机构。
  注册登记证由电监会统一监制和编号,分正本、副本。对换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大坝,注册登记证上分别加注“换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字样。


    第七条 大坝中心根据大坝的安全状况及水电站运行单位的管理水平,按照下列标准提出大坝安全注册的意见:
  (一)符合大坝安全注册条件和大坝安全注册管理实绩考核评价在80分以上的正常坝,注册等级为甲级;
  (二)符合大坝安全注册条件和大坝安全注册管理实绩考核评价在60分以上不满80分的正常坝,注册等级为乙级;
  (三)符合大坝安全注册条件和大坝安全注册管理实绩考核评价在80分以上的病坝,注册等级为丙级;
  不符合大坝安全注册条件,或者大坝安全注册管理实绩考核评价低于60分的正常坝和大坝安全注册管理实绩考核评价低于80分的病坝,或者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被评定为险坝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注册监管

    第八条 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乙级注册登记证和丙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


    第九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每年应当按照注册条件、标准、管理实绩考核评价内容等要求进行注册自查,经大坝主管单位审查后,在每年一季度将自查报告报送大坝中心。


    第十条 大坝中心每年应当根据注册大坝的安全状况和水电站运行单位的自查报告,会同电监会派出机构对大坝注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册降级:
  (一)注册等级为甲级或者乙级的大坝,在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者特种检查中被评定为病坝的;
  (二)在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者特种检查中发现有重大缺陷需要消除,水电站运行单位没有及时安排处理,且超过半年仍未开展工作的;
  (三)大坝关键部位、重要项目安全监测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定期检查或者特种检查结束后超过1年仍未开展改造工作的;
  (四)水电站运行单位不按计划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的相关工作,逾期超过1年的;
  (五)大坝安全注册管理实绩考核评价结果低于原注册等级标准的。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注册登记证:
  (一)发生洪水漫坝、坝体结构严重损坏等影响大坝安全和水电站正常运行的;
  (二)注册后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者特种检查中大坝安全等级被评定为险坝的;
  (三)在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者特种检查中被评定为病坝,且超过半年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和补强加固,情节严重的;
  (四)正常坝注册管理实绩考核评价低于60分或者病坝注册管理实绩考核评价低于80分的。


    第十三条 水电站大坝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注册登记证自动失效,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填报《水电站大坝注销登记表》(附6),向大坝中心办理注册登记证注销手续:
  (一)大坝发生垮塌等重大以上事故或者大坝经批准报废的;
  (二)超过注册登记证有效期的;
  (三)被取消注册登记证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大坝中心应当向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同时通报大坝主管单位,并抄送电监会有关派出机构,由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按规定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的;
  (二)注册登记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按规定申请换证的;
  (三)大坝原注册情况发生变化而未申请变更注册的;
  (四)大坝注册降级和被取消注册登记证的;
  (五)在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五条 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准予水电站运行单位在有关场合和文件上使用注册登记证标志和编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对大、中、小型水电站大坝的划分标准,执行《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5180-2003)等规范标准。


    第十七条 大坝安全注册收费,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正本、副本)(样本)(略)
    2.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书(略)
    3.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管理实绩考核评价表(略)
    4.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5.水电站大坝变更事项登记表(略)
    6.水电站大坝注销登记表(略)
    7.填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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