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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启动第三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6 生效日期: 2005-09-16
发布部门: 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 国粮展〔2005〕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将于2005年10月份开展第三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地区代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西藏自治区所属企业的最低仓容标准调整到0.8万吨,同时不对仓房的通风、测温性能做要求,企业可不配备专用汽车衡以及粮食品质检化验仪器;以水路运输为主的企业可以用连续式散粮秤等计量设备代替汽车衡;本次暂不受理地下仓(含洞库)代储资格的申请。

  二、申请材料要求。企业应按标准格式制作文本文件(一式四份)和电子文件(一式一份),标准格式样本详见附件1、2,请登录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行政许可栏目(www.Chinagrain.gov.cn/lm/xzxka.html)下载申请材料制作专用软件。申请企业应如实反映企业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三、受理时间安排。本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受理从2005年10月17日开始,至2005年10月28日结束。请申请企业在此期间向省级粮食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其中: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提出申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企业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提出申请;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向总公司提出申请。省级粮食管理部门应在2005年10月31日17:00时前将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现场核查记录(样表格式详见附件5)及初步审查意见和电子数据(一式一份),申请企业汇总表(表格样式详见附件6、7)和正式文件(一式两份)上报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四、加强对申请企业的现场核查。在前两批申请企业中,由于部分省级粮食管理部门没有严格把关,没有直接派人进行实地核查,出现少数企业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材料的情况,影响了代储资格认定质量(有关违规企业的代储资格已被取消)。 为了保证本次代储资格认定质量,省级粮食行政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后,必须直接派人到现场逐条核实企业申报内容的真实性, 并将现场核查结果随文报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五、关于已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再申请其它部分仓房代储资格问题。在一些已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中,存在部分仓房(油罐)因条件不够等原因而没有取得资格的情况,如这类企业要为尚未取得资格的仓房(油罐)提出补充申请,则需在申请材料中特别标明企业已取得资格的类别、证书编号、取得资格仓容(罐容)和取得资格的仓号(罐号)等(表格样式详见附件3、4)。
200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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