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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施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总统1996年10月17日至20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的国事访问所形成的意见和中阿混合委员会1996年8月25日至28日第四次会议纪要,以及1996年12月11日至19日中阿会谈的纪要,依照双方1983年11月15日关于聘请中国专家及其酬金的协议和1992年6月24日换文的内容,以及1997年2月22日签订的中阿卫生合作的协议,为了促进和发展两国人民的友好合作关系,加强卫生领域的双边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阿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阿方的请求,中方将派遣医务人员赴阿尔及利亚工作,具体工作地点、科别和人数见附件1,此附件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开展诊断、治疗和培训工作,并增进在卫生领域的密切合作和经验交流。
第三条
中方在研究需求清单后,应向阿方提交一份符合所需专业候选人名单和下列行政档案:
——与原件相符的毕业证书和大学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其法文译文
——家庭状况卡片
——工作简况,尤其是最近任职工作的概况
——保证健康状况能胜任工作的医疗证书
第四条
每位医务人员将签署有效期为二年的个人合同,该合同自医务人员到职之日起生效,并可自动顺延。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员的酬金与阿尔及利亚同级人员相同(详见附件2),其转汇部分按下列标准执行:
——专科医生 400美元/月
——翻译 160美元/月
——护士 150美元/月
——厨师 120美元/月
转汇比价按签约之日的比价核定。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阿尔及利亚给予本国同级和同类工作人员相同的节假日。
此外,他们还享有下列中国法定的带薪假日:
——国庆节(十月一日和二日) 2天
——春节 3天
连续工作二十二个月的人员可享有二个月的带薪行政休假。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由于生病、工伤或其他身体不适而不能工作时可以休息。
若在阿尔及利亚境外度假时生病,则应出具由阿尔及利亚在当地有资格的外交或领事代表签署的医疗证明。
阿方可以要求阿尔及利亚医生进行医学鉴定。
在连续十二个月中,带薪的病假期不得超过45天。
如超过此期限其健康状况仍不能允许他重新工作时,阿方可要求中方由另一同级人员替换,替换人员到岗时间不得超过45天,在此情况下,如疾病发生在来阿后的头六个月内,其返回中国的费用由中方负担,超过上述时间后,则由阿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员可以在阿尔及利亚的医疗机构享受免费医疗。
若中国医疗队员在执行公务中死亡,阿方将按阿尔及利亚现行法律规定处理善后事宜并承担将尸体运达北京的费用。
第八条
对不称职人员,阿方可根据现行规定终止其工作,并在一个月内通知中方。
在此情况下,其返回中国的费用由中方负担。
若医疗队员玩忽职守,或触犯阿尔及利亚现行的法律法规,阿方可终止其工作并尽快通报中国有关部门。
第九条
阿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二年一次往返北京和阿尔及尔的旅费含每人40公斤超重行李费,一人一间带有家具和生活设施的住房及在阿尔及利亚境内的交通。
第十条
根据中方的要求,为了便于沟通医疗队与阿尔及利亚卫生人口部的关系,阿方将在阿尔及尔为医疗队总队部提供场所。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除非双方中的一方在议定书到期前三个月提出异议,本议定书将自动延期。
本议定书在执行中如遇有争议,双方将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于1997年2月22日在阿尔及尔签订,一式两份,以中文、阿拉伯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敏章教授 亚海雅·吉杜姆教授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