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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关于“五大道”地区住宅补建热电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3 生效日期: 2002-09-23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
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2002]444号

  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和平区“五大道”地区住宅补建热电集中供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坐落在北至成都道、东至南京路、南至马场道、西至西康路范围内的住宅,补建热电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2元的标准收取。其中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交纳57元,如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无工作单位,可由同居一处的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交纳;其余25元,属于房管产和私产的由市、区两级政府供热办公室解决,属于单位自管产的由产权单位承担。
  二、室内初装费,仍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和市供热办《关于颁发<天津市关于对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征收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收费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价管字(1994)第8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单位交纳的管网建设费部分,企业单位在“应付福利费”项下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福利费”下列支。
  四、上述费用,由市电力公司供热办收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供热办的管理和监督。
  五、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供热办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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