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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2 生效日期: 2004-11-2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4]20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我区各地、各部门积极开展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城镇登记失业率一直控制在目标范围之内。但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看,我区就业形势仍然相当严峻,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失业人员总量将持续攀升,失业调控工作任务非常艰巨。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失业调控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调控工作的基本任务 
  要紧紧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的失业率控制目标,做好失业调控工作,全面完成四项基本任务:一是有效控制失业人数过快增长,使失业人员数量不超过经济活动人口的一定比例;二是尽量缩短失业周期,减少长期失业人数,使长期失业者所占比例控制在一定幅度;三是积极调控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及地区分布,避免过于集中,保持各地就业局势稳定;四是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和最低生活保障,并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组织其参加再就业的各项准备活动,为重新就业创造条件。 
  二、突出重点,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失业调控工作 
  (一)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指导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使富余人员实现从岗位到岗位的转换,减轻社会就业的压力。对暂不具备主辅分离条件的企业,引导其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开辟其他渠道,广开就业门路,做好本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二)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通过采取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做好政策宣传等措施,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严格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范裁员行为。企业裁员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方案中要明确裁减人员的数量、裁员条件、资金渠道及安置措施等,并依法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0%或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市(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切实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企业关闭破产的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合理把握工作的进度和力度,避免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数量过于集中。企业关闭破产数量较大,职工安置任务较重的地区和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在前期准备工作阶段,要指导其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对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只有在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明确、资金落实的情况下,才能进入关闭破产程序。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要指导企业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关闭破产程序终结后,要及时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等相关服务,做好善后工作。 
  (四)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减少失业存量。各地要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拓宽就业渠道,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确保自治区下达的各项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的完成。要继续抓好政策落实,重点做好困难群体的再就业工作。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是整个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要按照“摸清需求、制定计划,瞄准社区、挖掘潜力,拓宽途径、筹足资金,协调部门、形成合力”的工作要求,在巩固已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继续开发一批新的公益性岗位,帮助尚未实现再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对自治区下达的帮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任务,各地必须切实加以落实;对长期失业人员,要制定重点帮扶计划,落实具体的援助措施,实施再就业援助。 
  (五)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1.稳步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政策,以促进再就业为主线,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计划和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并轨工作与再就业工作更好地结合。对协议期满已经出中心并实现再就业的人员,要继续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搞好社会保险关系衔接,帮助其稳定就业。对协议期满将要出中心或已经出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要督促企业妥善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偿还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等债务,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要扩大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重点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扩面工作;要在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调剂上下功夫,进一步规范缴费基数,加强稽核,做到应收尽收,同时加大欠费回收力度,使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实得到保障。要加大自治区级调剂金筹集力度,增强基金调剂余缺能力,严格基金支出。要密切关注并轨、企业关闭破产等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问题,提前制定应对方案,基金一旦出现缺口要及时按照政策规定,采取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等有效措施,确保基金支付的需要。 
  3.做好失业保险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对企业新裁减的人员以及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各项待遇和服务,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帮助其尽快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具备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要按规定向其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做好国有企业改制后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1.对改制国有企业分流安置的职工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分流安置到各类企业的职工,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分流职工成为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的,也应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完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分流人员离开企业时,其原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一次性补缴;各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要改进服务,开设专门窗口方便分流人员继续参保缴费;要加强执法和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为新招用的分流安置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足额缴费。 
  (七)建立健全失业预测预警机制。 
  1.做好失业调控基础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实行失业保险登记制度和就业失业登录制度,认真搞好失业统计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搞好失业抽样调查和城镇失业登记调查,要对失业率、长期失业人员比例、失业人员增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以及就业形势等情况实行动态分析监测。 
  2.制定失业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及社会对失业的承受力,及时确定或调整失业警戒线,并制定失业应急预案,在失业进入预警状态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努力缓解失业人数增加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三、切实加强对失业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调控失业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各地要将控制失业率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失业调控工作方案;要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把失业调控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来抓,充分发挥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或再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的作用,将失业调控工作列入其议事日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提出相应工作建议,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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