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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市场调节价商品实行价格干预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5 生效日期: 2003-04-25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电[2003]21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对部分市场调节价商品实行价格干预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与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的商品价格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物价局负责管理。除省物价局规定的干预措施外,其他干预措施由各市物价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二、消毒剂、卫生口罩由各市物价局按照保持市场物价稳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最高销售限价。其它限价品种,省物价局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发布。
  三、为从源头上控制中药材价格上涨,委托毫州市物价局负责毫州中药材市场价格管理,对与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的中药材要制定最高销售限价,并抄送其他各市物价局。同时,要注意市场货源变化,遇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四、各市物价局负责本辖区内所有与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的中药处方、制剂价格管理,制定当地最高销售限价。
  五、各市物价局要加强对与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药品及其他商品价格的监测和调查,对出现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要及时书面上报省物价局(商品价格处)。
  六、各市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要及时报省物价局备案,并在新闻媒体上宣传,公布价格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要加重处罚,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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