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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生活补贴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2 生效日期: 2007-01-2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南府办[2007]17号

各有关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南宁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意见》(南府发〔2005〕13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意见具体发放办法》(南府教〔2005〕99号)实施以来,在各有关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和各相关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现仍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和对关闭、破产或由原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所办的中小学移交前在学校教师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统发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已分别由市财政、有关城区财政和相关企业计发,得到广大国有企业退休教师的认可和欢迎。
  为了进一步缩小留在国有企业的中小学退休教师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的待遇差异,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相关企业应按照政府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按规定分别由市财政和有关城区财政负担的、原未列入财政统发范围的生活补贴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列入差额部分,发放对象和程序仍按南府发〔2005〕132号和南府教〔2005〕99号文规定执行,发放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计算。
  经审核确认由市财政负担或各城区(开发区)财政负担的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应享受的补差待遇,由相应财政部门按季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差额待遇补助资金按时足额转入市社保经办机构账户(并附具体发放名册),市社保经办机构在经费到位后应确保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差额部分按时足额发放。
  今后我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将由现在执行单位参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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