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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1 生效日期: 2003-04-21
发布部门: 安徽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建房[2003]99号

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建立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针对当前商品房销售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管理。现将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商品房销售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普及工作。各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及建委(局)要采取形式多样的方法,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中介服务等单位加强学习,建立良好的学法、守法的氛围。通过宣传提高购房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二、大力加强房地产广告督查力度。近期少数开发企业在有关媒体发布含有虚假、夸大宣传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的项目与预售许可证内容不符,发布以产权式酒店为名的各种变相售后包租广告,发布内容含糊等广告,误导消费者,导致纠纷不断。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按照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2]68号)要求,加大违规房地产广告查处力度。

  三、认真落实商品房销售管理各项制度。一是依法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要认真审查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各项条件,对商品预售许可证的发放等管理工作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严格的规范性程序,对审核人员要建立责任制,对审核有过失的,要建立追究制。二是要认真审查商品房预售方案。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前,要严格审查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具体明确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分户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预售方案应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订合同的依据。三是认真落实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管理,积极推行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推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认真审查预售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计价方式,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面积、小区公共设施、公共部位的权利划分、房屋平面图、违约责任、纠纷调处等易发纠纷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对按建筑面积计价的,要严格按照建设部88号令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合同中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对备案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以防范纠纷的发生。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条款要责令开发企业纠正。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此项工作的检查力度。四是严格对以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销售的监管。此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时,一定要提供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商品房销售方应将已抵押的情况告知购房人,合同中应有明确记载。五要建立商品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四、规范房产测绘市场。要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要求,发展房产测绘机构,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房产测绘市场竞争机制。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转变观点,对所属的房产测绘机构要充实技术力量,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为测绘机构脱钩改制做准备;条件成熟的,应尽快脱钩。针对商品销售面积是当前房地产交易的矛盾焦点问题,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管理工作。各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本着打破房地产测绘垄断,又避免过度竞争的原则,委托一批具有良好信誉的房产测绘机构从事房产测绘工作,并建立过错追究制、赔偿制;对不负责任,徇私舞弊的房产测绘机构,要依法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房产测绘机构要在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行为发生之前介入,对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共有面积的分摊进行技术把关,以防纠纷的产生。

  五、建立有效的房地产交易纠纷调处机制。针对当前房地产交易纠纷,当事人投诉无门的状况,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纠纷防范、投诉受理、纠纷调查处理办法;要设立投诉电话、投诉窗口,确定专人负责投诉及纠纷处理。

  六、全面落实建设部颁布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管理标准。要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管理为依托,紧密结合文明示范窗口建设,全面提升房地产交易与产权产籍管理水平,为房地产市场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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