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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省直六家艺术表演团体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2 生效日期: 2003-02-22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直六家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直艺术表演团体集中了一批优秀艺术人才,是我省文艺队伍中一支重要的主力军。在党的文艺方针指引下,广大艺术工作者创作排演了一批优秀的舞台艺术作品,为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需求,为我省的文化建设,作出了很大贡献。但也应该看到,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与省直艺术表演团体所处的地位相比,还存在许多差距。必须认真总结经验,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增强艺术表演团体的活力。
  省直各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意见》的要求,并抓紧制定配套办法和措施。文化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动员工作,确保省直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时,省文化厅要切实加强对各级各类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全省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工作。
  各地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可参照《意见》进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直六家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我省艺术表演团体在管理体制和艺术生产运行机制的改革方面不断进行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从总体上看,这些改革还缺乏应有的力度和深度。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改革,认真实施“打好徽字牌,唱响黄梅戏,建设文化强省”的文化发展战略,现就省黄梅戏剧院、歌舞团、杂技团、话剧团、京剧团、徽剧团等六家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要求相一致、与文化艺术自身发展规律相符合的管理体制和艺术生产运行机制,从而者利于理顺国家与院团、院团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充分调动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艺术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出人才、出作品,繁荣我省文化事业,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我省文化与政治、经济的协调发展。
  现阶段任务:积极试行新的艺术生产方式,建立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又符合艺术生产规律的机制,实现艺术生产的高质优化;全面推行任期目标制、演出补贴制、人员聘用制和岗位工资制,建立充满活力的管理机制、投入机制、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实现管理的科学高效、经费的合理使用、人才的有序流动和收入的按劳取酬。
  二、建立新的艺术生产机制
  积极试行股份合作制、项目招标制、制作人制和个人工作室制等多种新的艺术生产方式,形成多元化的艺术生产格局。
  在艺术生产前建立必要的市场调查机制,对市场供求信息认真进行评估,使艺术生产获得较为准确的市场依据,同时要利用现代传媒手段引导社会审美心理和文化消费倾向,积极开拓演出市场。
  在艺术生产过程中建立严格的成本核算制度,根据市场分析,计算社会必要劳动量投入和资金投入,争取以较小的成本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完善艺术生产与营销紧密结合的经营机制,在进行艺术生产的同时培养文化经纪人,培育演出中介机构,健全营销环节。
  强化从艺人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同时,根据艺术生产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形成行当齐全、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
  三、实行以任期目标制为中心的管理机制
  在艺术表演团体管理人员的任用上采取委任、聘任等多种形式。艺术表演团体的主要负责人由省文化厅任命,行政副职一般由主要负责人根据任职条件、程序、职数和群众推荐意见提名,经省文化厅同意后聘任。
  艺术表演团体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需与省文化厅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明确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艺术生产、产品经营、人才培训等目标。
  艺术表演团体领导班子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目标责任应有年度分解指标。省文化厅对任期目标实施的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综合考核两种形式,根据考核情况给予奖惩。
  根据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扩大艺术表演团体领导班子的自主权,使他们对于本单位的岗位设置、人员聘任、经费使用、艺术生产等拥有决定权,并在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任用中层干部。
  四、实行以演出补贴制为中心的投入机制
  对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给予相应的演出补贴,从省宣传文化资金(指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省文化事业建设资,下同)中安排。补贴原则上按每场2000元,但应根据戏曲、话剧、歌剧、交响乐、杂技等不同艺术品种,以及演出的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在演出补贴经费中,留出一定比例的数额根据剧(节)目的质量和演出收入进行适度调节,逐步将演出补贴经费分解为演出场次补贴和演出效益补贴。
  演出补贴用途主要包括艺术再生产资金积累、演员排练津贴、场租、交通运输和演出消耗费用的补贴。
  对于省委、省政府下达的重要剧(节)目的艺术生产,由艺术表演团体申报,经省文化厅审核并报省委宣传部批准立项后,从省宣传文化资金中给予专项补贴。
  为进一步发展黄梅戏艺术,继续设立黄梅戏艺术生产专项资金。
  五、实行以聘用制为中心的用人机制
  艺术表演团体在确定工作岗位和建立健全考绩、考核制度的基础上,面向全省乃至全国招聘艺术人才,实行全员聘任和岗位管理。
  对艺术专业人员实行考试考核,认定聘用资格。对取得资格的实行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
  加强聘用管理,对应聘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晋升、续聘、辞聘的依据。
  对拒聘人员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限期自谋职业,超过限期按自动离职处理。对未聘人员进行有效的分流,鼓励他们兴办文化企业,面向社会开展艺术辅导等有偿服务和参加各种形式的再就业培训。
  艺术表演团体新进人员按《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考核办法(试行)》,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实行公开招聘,竞争择优录用。新进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
  对现已不适应继续从事艺术表演工作的人员,在艺术表演团体从艺30年或年龄满50周岁且在艺术表演团体从艺20年以上的,可在艺术表演团体内或文化系统内调整安排适当工作;如确无适当工作可安排的,本人自愿并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六、实行以岗位工资制为中心的分配机制
  艺术表演团体根据自身需要设置工作岗位并制定岗位职责,依据不同工作岗位确定不同的工资待遇,确定待遇时向重要岗位和关键岗位倾斜。对优秀拔尖人才可根据岗位需要高薪聘用。
  确定的岗位工资待遇可以分解为固定工资和业绩工资两个部分。部分岗位的工资待遇可以采取浮动制,直接与工作任务和业绩挂钩。
  对聘用人员享受岗位工资待遇期间,由于国家出台工资政策形成的工资变化按档案工资操作,办理调出手续或退休手续时,按档案工资计算。
  从2003年起,省直艺术表演团体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由省财政全额供给,在职人员的工资以现有编制内实有在职人数扣除符合退休条件即将退休人员为固定基数,由省财政按 80 %供给(省徽剧团除外),今后增加人员不再增加财政经费。
  原有相关文件与本《意见》有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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