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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5 生效日期: 2005-03-15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5]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

重庆市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来,我市报刊、电视台、电台刊播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的现象突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按照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的要求,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3月1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一、时间安排和整治步骤
  专项整治时间从2005年3月至10月。共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2005年3月15-31日)。利用各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传达贯彻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对当前我市医疗、药品广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剖析。同时,各有关单位对发布的医疗、药品广告进行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5年4月1日一9月30日)。对我市相关媒体、刊物上发布的医疗、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三)建章立制阶段(2005年10月1-15日)。针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对医疗、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四)总结阶段(2005年10月16-31日)。有关职能部门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整治内容和广告发布要求
  (一)重点整治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严厉打击在医疗、药品广告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1.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医疗、药品广告。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等。
  2.在医疗、药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医疗、药品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群众介绍、推荐商品服务或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和效果等。
  3.医疗广告中发布治疗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和红斑狼疮等的广告,保证或变相保证治愈股骨头坏死、性功能障碍和不孕不育等各种疑难疾病。
  4.药品广告夸大功能疗效,主要是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作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药品广告内容是否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说明书和广告审查批文为标准,有无任意增加或更改宣传内容;药品广告含有“根治”、“铲除”、“攻克”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5.处方药违反规定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和医疗机构制剂违法发布广告;发布治疗性功能障碍等禁止发布的药品广告。
  6.未取得有效的广告审查文件,篡改广告审查文件或使用过期、失效、撤销的广告审查文件发布医疗、药品广告。
  (二)广告发布要求
  1.医疗广告。未取得或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机构或单位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广告证明》中批准的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诊疗方法、从业医师姓名及技术职称、诊疗地点、诊疗时间以及联系方式等,不得篡改广告内容;《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医疗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2.药品广告。未取得有效的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广告内容必须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依据,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广告审查批文为标准,不得任意增加或更改宣传内容;处方药及国家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不得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必须与药品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3.代理医疗、药品广告的广告经营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应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三、组织保障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何事忠和市政府副市长谢小军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将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当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工作,并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职责分工
  1.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监督,市新闻出版局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报刊广告的监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新闻媒体及其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市文化局、市广电局要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加强对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广告的日常管理。要利用监测台的优势条件,开展对医疗、药品广告的监测,并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同时要做好违法广告监测数据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共享,整合职能,形成监管合力。
  3.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在彻底清除“院中院”和承包科室的同时,做好医疗、药品广告的出证工作,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医疗机构和经销单位依法吊销其《医疗广告证明》、《食品广告证明》,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利用广告虚假宣传坑害患者的医疗机构的整治力度,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和监测工作。对严重违法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撤销其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5.市工商局要加强对医疗、药品广告的监测工作,依据监测结果,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时制止违法广告的发布。采取日常监测、集中监测和抽查监测相结合的监测方式,集中监测和抽查监测至少每季度一次。要对医疗、药品虚假违法广告进行全面排查,并根据广告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四、建立医疗、药品广告长效监管机制
  对医疗、药品广告的监管要实行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逐步建立起以广告监测为基础,以案件查处为手段,以信用建设为平台,以行业自律为支持,以责任追究为保障的监管制度,达到长效监管、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目标。
  (一)推行医疗、药品广告发布前备案制度。按照《发布医药、保健食品广告备查须知》的要求,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医疗、药品广告发布前的样稿进行备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把好广告审查关;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医疗、药品广告,不得予以发布。
  (二)完善广告监测制度,强化对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管。重点监测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医疗、药品广告。要更新监测设备,拓展监测范围,把电视、广播纳入监测范围。监测发现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在第一时间予以暂停或停止发布。
  (三)强化案件查处制度,实施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管。对监测和社会监督发现的以及人民群众投诉举报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发现一个,查处一个。
  (四)建立媒体广告信用自律制度。倡议成立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诚信联盟,签订诚信公约,共同恪守职业道德,把握广告宣传导向,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五)坚持和完善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经营单位应将“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落到实处,切实履行广告审查员的责任,严把医疗、药品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关。
  (六)建立违法广告公示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的信用监管制度。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对新闻媒体发布的广告进行社会监督。对广告监测和社会监督发现的以及广告监管部门查处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违法广告,定期通过企业信用网予以公示。同时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要求,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视违法情况分别纳入警示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进行信用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对发布虚假广告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责令其在相同版面(时段)进行公开更正,消除虚假广告的影响。
  (七)建立媒体广告责任人制度。对屡禁不止、屡教不改,持续刊播虚假违法广告的新闻媒体,除加大对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的行政处罚外,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虚假违法广告发布媒体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八)建立医疗、药品广告市场退出制度。对严重违反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屡教不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单位,根据《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核销广告经营范围,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强制退出广告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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