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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方去文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
外交部长 菲利普·穆勒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4名医生组成的医疗组(妇产科、放射科、儿科、麻醉科各一名)并配备少量药品和医疗器械赴马绍尔医院工作。自他们抵达之日起计算,期限为2年。
二、上述医疗人员的国内工资、往返马绍尔和中国的国际旅费、在马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生活用车购置费和维修费、少量医疗器械及药品费等费用共计150万元人民币,在1995年4月24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无偿援助项下支付。由中方自本换文后一个月内开出账单一式四份,通过中国银行和马绍尔财政部办理结算。
三、上述医疗人员在马的住宿费(包括水电费)、办公费、车辆燃料费和医疗费由马方负担。马绍尔政府对上述医疗人员和车辆免征一切捐税。
四、中国医疗人员在马工作期间,应遵守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同时享有中国政府和马绍尔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以上如蒙阁下代表马绍尔政府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周锦明
(签 字)
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于马朱罗
(二)马方复文
马绍尔群岛,马朱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
周锦明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悉阁下1996年2月9日关于向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派遣一医疗组在马服务两年的函。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接受阁下来函中所提条款,以便四名医生组成的医疗组来马服务。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代表
菲利普·穆勒
(签 字)
一九九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