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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在渝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4 生效日期: 2005-03-14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5]5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国务院2005年1月18日召开的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开展第二批中央在渝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是国务院加快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一项战略决策,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利于理顺政府管理职能,维护社会稳定。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第二批中央在渝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
  二、严格执行分离移交的政策规定
  (一)建立机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第二批中央在渝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协调机构,于3月25日前报市第二批中央在渝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移交范围。按照《通知》规定的移交范围和财政部根据2003年财务决算确定的企业名单,长安集团等29家中央在渝企业所属的35所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和12个公安机构等职能单位,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办理移交单位的资产、财务、人事关系、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关系划转。
  (三)移交资产。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安职能单位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03年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发生的债务仍由原企业承担;在建工程由企业继续完成,如果完不成的由企业按工程概算投资一次性支付给接收机构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
  (四)移交人员。以2003年12月31日在职人数为依据,对其中具有相应职(执)业资格的人员,在规定的编制范围内,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和2004年新增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一并纳入移交范围。具体编制核定工作由市编办组织实施。
  (五)核定移交经费。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安职能单位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所需经费补助,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办法,实事求是地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核实经费补助基数。经费补助基数原则上按照2003年企业实际支出的日常经费补助(扣除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核定。具体算账办法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六)保障移交人员的工资待遇。企业办中小学、公安机构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移交地方管理后,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教师养老金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一并纳入财政部补贴范围。工资标准和离退休金的套改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申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七)做好其他社会机构的分离工作。企业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分离问题,由企业与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移交或不移交,鼓励企业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三、周密安排,统一部署,分步有序地进行分离移交工作
  第二批中央在渝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分为四个阶段,按“先易后难,平稳移交”的原则进行。
  第一阶段(2005年3月1一31日)。组织动员,学习文件,核实移交单位、人员、资产及经费支出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集中培训,学习贯彻《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地方人民政府与企业双方进行移交人员和资产核对的清理,财政部门核对企业2001一2003年年均利润及经费支出情况。
  第二阶段(2005年4月1日至5月31日)。算账、协商、报核。有关区县(市)财政部门与企业严格按照财经纪律进行核算;市编办审核编制;人事部门确认套改工资标准及离退休教师退休金;市财政局向财政部核报2005一2007年3年过渡期内企业与中央财政共同承担比例的补助经费及基数;市、区县(市)两级政府与企业协商移交具体事宜。
  第三阶段(2005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与企业办理人员、资产等相关交接手续,实施移交工作。
  第四阶段(2005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总结工作,完善企业与地方人民政府移交过程中的未尽事宜。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将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总结送市第二批中央在渝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1:重庆市第二批中央在渝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黄奇帆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侯行知市政府副秘书长
  汤宗伟市经委副主任
  陈大炜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员:张振戎市经委副主任
  陈流汀市教委副主任
  向松柏市编办副主任
  吕经建市人事局副局长
  唐昌勤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桂泽重庆西南兵工局助理巡视员
  魏万军重庆船舶工业公司总会计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办公室主任由汤宗伟兼任。
附件2:第二批实施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中央在渝企业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上级主管部门机构性质
  1
  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96厂)
  九龙坡区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中小学
  2
  重庆大江车辆厂(107厂)
  巴南区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中小学
  公安
  3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52厂)
  江北区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中小学
  公安
  4
  重庆长风机器厂(236厂)
  江津市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中小学
  公安
  5
  重庆益民机械厂(383厂)
  荣昌县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中小学
  公安
  6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451厂)
  沙坪坝区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中小学
  公安
  7
  望江机器制造总厂(497厂)
  江北区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公安
  8
  重庆长江电工厂(791厂)
  南岸区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中小学
  公安
  9
  重庆华江机械厂(5003厂)
  荣昌县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中小学
  公安
  10
  重庆红宇精密厂(5013厂)
  璧山县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中小学
  公安
  11
  重庆虎溪电机厂(5019厂)
  沙坪坝区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中小学
  12
  重庆铁马工业集团(256厂)
  九龙坡区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中小学
  公安
  13
  重庆液压件厂(462厂)
  永川市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中小学
  14
  红江机械厂(465厂)
  永川市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中小学
  15
  重庆跃进机械厂(466厂)
  永川市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中小学
  16
  江津增压器厂(467厂)
  江津市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中小学
  17
  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468厂)
  江津市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中小学
  18
  国营重庆重型铸锻厂(479厂)
  大渡口区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中小学
  19
  重庆华渝电气仪表总厂(453厂)
  江北区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中小学
  20
  国营川东造船厂(432厂)
  涪陵区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中小学
  21
  重庆长平机械厂(455厂)
  万州区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中小学
  22
  重庆发电厂
  九龙坡区
  国家电网公司
  中小学
  23
  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
  南岸区
  国家电网公司
  中小学
  24
  重庆巴山仪器厂(时代电子)
  九龙坡区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中小学
  25
  重庆三五三三印染服装总厂
  江津市
  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小学
  26
  长航川江船厂
  江北区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中小学
  27
  重庆东风船舶工业公司
  江北区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中小学
  28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沙坪坝区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公安
  29
  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二分公司
  长寿区
  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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