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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江航道局和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下属分支机构申请增加测绘资质证书副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7 生效日期: 2005-08-17
发布部门: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测办[2005]94号

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近日,长江航道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分别向国家测绘局提出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增加测绘资质证书副本的申请。上述两单位均为1995年国家测绘局首批甲级测绘资质颁证单位。长江航道局是从事长江干线航道维护管理建设与开发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是为长江流域综合治理、防汛抗旱、水资源开发和管理、工程建设等提供监测、勘测等方面工作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两单位沿长江流域分别下设若干分支机构,作业区域线长面广。此次申请增加副本的分支机构均为非独立法人单位。
  鉴于上述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测绘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非独立法人不能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如果这些分支机构直接使用长江航道局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的资质证书,则与分支机构的实际名称不一致。考虑两单位的内部管理体制及活动地域具有特殊性,对于符合甲级测绘资质标准条件的分支机构,同意增加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在副本的单位名称后分别括注这些分支机构的名称;对于不符合甲级测绘资质标准条件的分支机构,不予增加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二、为便于这些分支机构开展测绘工作和地方测绘管理部门对其依法进行管理,根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我局已要求长江航道局和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通知其下属分支机构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准备申请材料,并送交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请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报国家测绘局。

  三、对于两单位下属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要求其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独立申请测绘资质,不予增加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两单位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增加副本的申请在测绘资质管理工作中具有一定代表性,今后遇有同类情况,均按照此通知精神办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测绘资质审查工作的同时,注意研究和归纳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及时向国家测绘局报告。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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