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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5 生效日期: 2000-06-15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0)38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精神,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培训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11号),现就我市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收费标准:
  1、报名费:每人3-5元/期。
  2、代管费:包括课本、讲义、资料等,均按自愿原则购买,收取工本费,并按期结算,多退少补。
  3、学费
  单位:元/人·学时
  备注:①面授每课时以45分钟计,每班最大班额60人。②高等层次教育指以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知识或高级培训为主要教学内容的学习班;中等层次教育指以高中、中专知识或高级培训为主要教学内容的学习班;初等层次教育指以初中以下(含初中)知识或初级培训为主要教学内容的学习班。
  4、职业技术教育根据教学计划的需要,可收取实验实习费。具体标准由学校按实预算,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收取。

  二、各部门、单位凡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的法定培训工作,其收取的培训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部门、单位收取培训费,应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向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物价部门根据各部门、单位开展培训工作的实际课时安排及费用开支情况,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分类核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各收费部门、单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各部门、单位面向本部门、系统、单位内部举办的各类短期培训班,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组织实施,其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同时,凭《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15日起执行。我市过去有关培训收费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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