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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5 生效日期: 2005-08-15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138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部分上市公司推出了派送权证的方案。作为一种证券品种,权证有其自身的运行特点。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权证的问题,应当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待积累一定经验以后,再根据市场情况作进一步规定。目前,为规范基金的投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股权分置改革中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权证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并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

  二、基金可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三、基金管理人拟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投资权证的,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并将权证投资方案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权证投资方案应当列明基金投资权证的比例限制、投资策略、信息披露方式、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充分揭示相关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二)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三)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不受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制定切实可行的权证投资方案,并可以在本通知第四条允许的比例范围之内约定该基金投资权证的具体比例。

  六、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第(二)、(三)项及基金合同或基金权证投资方案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之内调整完毕。

  七、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通过内幕信息获得不当利益,不得操纵权证价格或标的证券价格,不得利用权证投资进行利益输送。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认真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建立健全权证投资管理制度,并专门针对权证投资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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