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2 生效日期: 2006-06-02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6]76号
市交通局:
  为缓解燃油价格上涨的影响,保证出租汽车行业正常运营,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出租汽车运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出租汽车运价
  1.白天(早6时一晚22时)运价:3公里以内8元,超过3公里至15.10公里以内1元/550米,超过15.10公里1元/370米。
  2.夜间(晚22时—次日早6时)和夏季开空调时运价:3公里以内9元,超过3公里至15公里以内1元/5OO米,超过15公里1元/340米。如果乘客要求不开空调,则不得执行开空调时运价。
  3.候时加价:应乘客要求,停车候客每3分钟加价1元。
  二、建立油、运价格联动机制
  这次调价后,实行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当93号汽油价格累计上涨或下降0.50元/升时,原则上出租汽车里程运价相应上调或下调0.20元/公里。当里程运价接近起步运价水平时,则相应调整起步运价。具体调价届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物价局另行审批,发布实施。
  三、有关要求
  1.接此通知后,出租汽车即可调整计价器,而后执行新的运价。暂未调整计价器的,仍按原运价执行,但最迟应在6月25日前完成计价器调整并执行新的运价。
  2.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后,要认真做好车上明码标价工作,统一使用由市物价局监制的价格标签。
  沈阳市物价局
二00六年六月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