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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20 生效日期: 2006-05-20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6]2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省委提出的“确保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的要求,省政府认真研究措施,制定政策,2005年以来已解决了14?3万户零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但是,部分已就业人员的就业和收入还不稳定,零就业家庭的动态性决定了就业援助工作的长期性。同时,解决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的就业再就业问题,帮助他们实现安居乐业,已成为当前就业工作的紧迫任务。为全面落实省委关于在全省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的就业援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20日内确保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就业岗位的工作目标?
  (一)总体工作目标。各级政府要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在棚户区居民回迁小区积极组织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确保20日内为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稳定的就业再就业。?

  (二)稳定就业标准。被用人单位招聘的,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完善申报登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
  (三)完善零就业家庭的申报登记制度。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或离岗状况的家庭。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核实、街道认定制度。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将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和相关扶持政策告之于民,居民持有效证明到居住地社区进行申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对居民申请进行登记,并对申请居民家庭的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将核实情况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零就业家庭进行认定。对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采取适当方式向社区居民公示。?

  (四)实施动态管理。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的就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市要进一步规范对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居民下岗失业人员的管理,按照省政府统一规定,统一认定程序,建立统一的登记台帐和数据库,并及时调整、更新,实施动态管理。?

三、加大组织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五)加大政府组织力度,购买一批公益性就业岗位。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拓宽开发公益性岗位范围,多元化开发就业岗位。在继续做好社区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开发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有组织地开发社区配送、居家养老护理、集中连片回迁小区物业管理、病残疾人看护、公益小饭桌、小学生接送等就业岗位,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4050”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提供更多合适的公益性岗位。对被安排在上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4050”下岗失业人员,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按辽政发(2006)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地方财政要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确保按规定标准支付两项补贴。?

  (六)调动机关及事业单位积极性,腾出一批后勤服务岗位。继续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后勤服务岗位进行清理,把适合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岗位腾出来,优先安排其就业再就业。?

  (七)利用改造棚户区腾出的土地,开发一批就业岗位。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充分利用改造棚户区腾出的土地,通过兴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市场、再就业一条街等形式,安排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八)发展多种就业形式,拓展一批就业岗位。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建设无围墙工厂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经验,进一步推动手工编织等家庭手工业发展,拓宽家庭手工业产品销售渠道,不断开发新产品,扩大家庭手工业规模,使有劳动能力但受一定条件限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居家实现就业再就业。?

  (九)建立再就业基地,创造一批岗位。各市、县(市、区)、街道和社区要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多种形式,创建一批适合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各级各类基地,并对基地给予一揽子政策优惠,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提供即时的岗位保障。?

  (十)加大劳务输出工作力度,组织输出一批人员到外地就业再就业。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组织劳务输出职责,进一步加大组织输出工作力度,探索多种就业方式,建立劳务输出合作基地,延伸就业和维权服务,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各市、县(市、区)要定期组织面向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的输出活动,发布劳务输出的岗位需求信息,认真落实劳务输出奖励政策,引导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到域外就业。?

四、突出重点援助,认真落实就业援助政策?
  (十一)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在政府开发的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就业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在回迁小区内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由省市两级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应承担部分),给予全额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对资源枯竭矿山比较集中的抚顺、本溪、阜新、朝阳四个困难地区,纳入省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的,省财政按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70%给予补助。 ?

  (十二)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就业和培训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对居住偏远、生活困难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和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的,用人单位或培训单位可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的比例提高岗位工资或培训补贴标准,用于解决其就业中的特殊困难问题,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十三)对利用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腾出的土地,建立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市场和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再就业基地的,其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筹集,并纳入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不得在再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十四)对棚户区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在棚户区改造腾出的土地创建市场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其从事货物(含农产品)销售、提供应税劳务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收入,暂免收个人所得税。?

  (十五)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以家庭手工作坊方式从事手工编织等收入,以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经纪人收购并销售手工业产品收入,比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每户(人)每年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8000元。?

  (十六)对为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创建的再就业基地,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按实际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每人每年定额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4800元。

  (十七)推广抚顺市政府做法,各市政府要积极开展有培训愿望的零就业家庭子女免费技能培训,所需经费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强化源头控制,建立预警预报制度?
  (十八)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失业调控。各地要加强对企业裁员的宏观调控,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有关规定,尽可能避免裁减家庭成员中已经有失业人员的职工,严格控制夫妻双方同时失业(或下岗),从源头上控制零就业家庭的产生。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严格备案制度。?

  (十九)制定并及时启动援助预案,保证及时再就业。各市、县(市、区)要制定棚户区下岗失业预警预案和就业再就业援助工作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警戒线。对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接近警戒线时,及时启动援助预案,实施有效的就业再就业援助,防止棚户区改造回迁小区下岗失业人员规模过大,因就业困难引发其他社会问题。?

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增强就业援助功能?
  (二十)加强社区基础建设。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尤其要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回迁地区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居民已经回迁的小区,要在回迁后一个月内建立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暂时不具备建立工作机构条件的,要成立临时性机构,负责棚户区回迁居民的就业援助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尽快建立工作机构,为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做好回迁居民的就业援助提供组织保障。要加强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好回迁小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回迁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包括5万平方米)的小区,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设立固定的服务场所。?

  (二十一)完善社区就业服务功能。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定期走访居民家庭,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就业状况,及时发现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并负责为零就业家庭提供“一对一”式的个性化服务。积极推进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障服务进社区,使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不出社区就能够得到优质、高效的“一条龙”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对已实现就业再就业人员的跟踪服务,解决其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就业援助政策的落实。?

七、强化领导责任,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二十二)明确工作责任。确保20日内为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是省委、省政府向全社会做出的庄严承诺,是“十大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实施对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的就业援助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工作重要日程,认真制定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确定经常性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省委、省政府对全社会的承诺落实到位。市、县(市、区)政府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分解落实工作目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和各项基础工作的管理,了解和反映扶持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各项就业援助活动,及时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推动这项工作发展。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认真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合理安排资金,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教育部门要与劳动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零就业家庭子女的就业培训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体系优势,积极开展富有自身特点的就业援助工作。?

  (二十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一把手是本地区这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援助工作的相关部门是责任单位。对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兑现就业援助的承诺,对于没能兑现承诺,或没有达到稳定就业标准的,以及棚户区回迁小区下岗失业人员因就业困难引发社会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领导、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四)建立通报调度制度。省政府实施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就业援助月通报和调度制度,通报调度情况同时抄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协以及各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各市也要建立相应的通报调度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将通报调度情况抄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及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各县(市、区)、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统计工作,按规定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报表。?

  (二十五)实施检查巡访制度。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市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就业援助工作进行巡视和暗访。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定期巡视暗访制度,每月要对10个社区的就业援助工作进行巡视和暗访。在街道社区自查和互查的基础上,省、市、县(市、区)政府每半年对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二十六)加强考核监督。省政府将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工作作为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市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工作实行分片包干,每个成员单位负责对一个市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工作的指导、检查和扶持。省直对口包干的责任部门,要及时了解对口包干市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当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工作指导,每个季度将对口包干市的工作情况向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一次书面报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委巡视组对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监督考核。?

  (二十七)建立举报监督制度。省、市、县(市、区)政府都要设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公开电话,并在省、市主要媒体、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辽宁省就业培训网站上公布,畅通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居民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投诉求助渠道。各街道、社区都要把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就业援助工作情况定期在社区内公示,以便群众监督。?

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全省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就业援助工作责任单位分市包干表
  序 号   市别   省直单位
  1    沈阳   省总工会
  2    大连   省妇联
  3    鞍山   团省委
  4    抚顺   省劳动保障厅
  5    本溪   省国税局
  6    丹东   省工商局
  7    锦州   省国资委
  8    营口   省建设厅
  9    阜新   省地税局
  10    辽阳   省公安厅
  11    铁岭   省教育厅
  12    朝阳   省财政厅
  13    盘锦   省民政厅
  14   葫芦岛  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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