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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6 生效日期: 2006-06-06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6]5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22号)规定,自2006年度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认真落实好此项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市、区(开发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五)市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抽查并备案。
  市、区(开发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及时掌握奖励扶助对象的增减变动情况,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和市财政局。
  四、奖励扶助资金来源和发放
  奖励扶助金由省、市、县级财政分级负担。其中,省级财政负担比例为30%,市级财政负担比例为40%,市、区(开发区)负担比例为30%。各级财政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各市区、开发区要按照统一要求设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封闭运行。由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发放,并与委托发放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
  五、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最低标准由省制定,确保政策执行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设立公开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严禁弄虚作假。
  (三)直接补助,落实到人。资金发放要采取“直通车”的办法,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件造福于民的大好事,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务必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采取得力措施,精心组织实施。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并把该项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好奖励扶助制度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落实相关配套政策,规范运行程序,建立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委托发放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协调统一、相互制约的资格审查、资金管理、安全发放与监督评估机制,确保执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客观公正,确保奖励扶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各市区(开发区)、镇(街道办事处)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将奖励扶助政策、对象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财政部门要将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纳入预算,设立专户,确保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新闻宣传机构要加大对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力度,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监督评估工作,对发生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者,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严格政策执行程序,不断完善有关配套措施,认真落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各项社会经济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二○○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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