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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6〕4号文件切实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3 生效日期: 2006-06-03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6]6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全面增强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切实加强我省地质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地质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质工作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建国50多年来,我省地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矿产资源和丰富的基础地质资料。特别是近年来,我省地质事业有了新的发展,地质勘查市场日趋活跃,找矿成果日益显著,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能力明显提高。但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地质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地质工作体制改革进展较慢,地质勘查资金投入不足,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地勘单位活力不足,投资环境尚待进一步优化等等。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强地质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缓解资源约束、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地质工作全局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这一中心任务,统筹地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与环境地质勘查,统筹全省地质事业发展与地质领域对外开放。深化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切实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努力实现地质找矿新的重大突破,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
  (二)基本原则。立足省内、兼顾省外,充分挖掘省内资源潜力,适度利用省外资源;统筹规划、适度超前,面向社会需求,超前部署和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矿产勘查,全面加强地质工作;完善体制、健全机制,建立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体系;依靠科技、自主创新,广泛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大力推进地质理论研究与创新;坚持资源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三、突出重点,增强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
  (一)实施能源矿产勘查工程,提高能源矿产的保障能力。按照深化老区、开辟新区、突出重点、全面勘查的原则,重点加强油气、煤、地热资源勘查,积极开展煤层气、油页岩等非常规能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展渤海湾、黄河三角洲主要含油气盆地勘查,加强东营-滨州、济阳-临清等地区及蓬莱北部海域石油天然气勘查,切实增加可采储量。加快鲁西煤炭基地及黄河北、枣庄一滕州等煤炭规划区的煤炭资源勘查,重点加强菏泽巨野一单县及聊城阳谷一茌平等地区的煤炭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加强全省地热资源的勘查,重点开展鲁西鲁北平原区、沂沭断裂带及胶东半岛等地区地热资源勘查。
  (二)实施非能源重要矿产勘查工程,提高重要矿产资源供给能力。重点加强金、铁、铜、金刚石等矿产勘查,兼顾石墨、钾盐、铅、锌、钼、硫铁矿、地下卤水、地下水等矿产勘查。在胶东地区及济南一淄博一潍坊、泰安一莱芜、临沂一枣庄等重要成矿区带,合理部署矿产普查,引导和鼓励商业性矿产勘查,形成一批重要资源基地。开展全省主要矿产资源远景调查、成矿预测及综合研究,科学评估区域矿产资源潜力,为科学部署矿产资源勘查提供依据。
  (三)实施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工程,做好矿山地质工作。按照理论指导、技术优先、探边摸底、外围拓展的方针,大力推进重点矿种矿山深部和外围找矿工作,重点开展鲁西地区煤矿、胶东地区金矿、鲁中地区铁矿等重要危机矿山的接替资源勘查。加强矿山生产过程中的补充勘探,指导科学开采,最大限度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展共生伴生矿产的综合评价及尾矿综合利用,探索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有效模式,大力推广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做好矿山关闭资源储量核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阶段的地质工作。
  (四)实施地质调查工程,提高基础地质调查程度。按照多目标、多学科、多技术的要求,在全省系统开展区域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等调查。重点在重要经济区域、重点成矿区带、重大地质问题地区开展基础地质调查。开展海岸带综合地质调查,对区域稳定性、海(咸)水入侵、海岸侵蚀与淤积等问题进行系统调查,对城市和港口集中的海岸带地区进行重点调查与保护研究。建立地质图文更新机制,为社会提供有效快捷的地质信息服务。
  (五)实施地质环境保障工程,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水平。围绕防灾减灾,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完成重点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预警体系。围绕供水安全,积极开展地下水动态调查评价和过量开采与污染的监测,保护地下水环境。围绕生态农业建设,积极开展农业地质调查监测评价,为农业区化、种植结构调整及发展优质农产品提供科学依据。围绕城市和重点工程建设,积极开展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重点开展半岛城市群、济南都市圈及鲁南城市带等重要经济区及南水北调、西水东调、西气东输、交通网络等重大工程的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工作。围绕矿业开发,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保护治理矿山环境,多渠道筹集资金对采煤塌陷地、已毁损山体进行治理,积极推进渤海湾、黄河口等重要海域环境综合整治,促进生态省建设。
  (六)实施地质资料信息化建设工程,强化地质资料社会服务功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山东省地质资料数据库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环境信息服务系统,建立健全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开展地质资料专项清理,推进地质资料的研究开发,避免工作重复和资料浪费。加快地质成果资料的数字化建设,建立地质资料服务网络,全面公开地质资料目录,推进地质图书档案向社会开放,依法及时向社会提供地质信息服务。

  四、深化改革,完善地质工作机制
  (一)健全完善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全面推进公益性地质工作。省政府主要负责全省性、跨区域的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各市政府负责为本地区经济发展服务的城市地质、农业地质、灾害地质、环境地质监测等公益性地质工作。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按照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承担重大任务的要求,加强装备和基地建设,充实野外地质调查技术力量,组织实施全省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支出和公益性地质工作专项经费等有关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运行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实施公益性地质调查,应当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承担单位。
  (二)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着重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对由省地质勘查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出让收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分成。由省地质勘查基金和其他资金共同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出让收入由投资各方按比例分成。政府所得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各级财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等收益,主要用于地质勘查。各级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从资源税收入中安排部分地质勘查经费。规范地质勘查基金和勘查项目管理,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优选项目承担单位,充分发挥各类地质勘查单位的人才和技术优势。
  (三)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运用政策调控,改善市场环境,引导和促进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可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培育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组建具有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
  (四)培育完善矿业权市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全面落实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进一步规范矿业权有偿出让管理,完善矿业权一级市场。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完善市场规则,充分利用已有国土资源交易场所和网站等,建设多种形式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培育矿业权二级市场。培育和规范矿业权评估、矿产储量评估等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五)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按照企事分开的原则,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加强地质勘查队伍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省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改革的指导,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改革途径。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有关住房改革所需经费,解决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等问题。在“十一五”时期,继续申请国家投资补助,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六)扩大地质领域对外开放。进一步创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完善相关政策,加大鼓励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力度,积极引进省外和国外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广泛开展地球科学和地质勘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依靠科技,增强地质工作创新能力
  (一)推进地质科技进步。完善地质科技创新体系,编制省地质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建立健全鼓励创新的机制,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积极开展重大地质问题科技攻关,突出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地质问题和深部找矿理论方法研究,大力推进成矿理论、找矿方法的自主创新;积极开展非常规油气资源、低品位资源、难利用资源、尾矿资源的开发利用技术研究,大力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创新;积极开展勘查、分析测试技术的引进与应用研究,大力推进勘查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积极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研究,大力推进监测预警新技术新方法的创新;积极开展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遥感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引进与应用研究,大力推进地质工作信息化技术应用与创新。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地质科技领域的作用,鼓励矿山企业、地勘单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联合攻关。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科技投入体系,鼓励矿业企业自主投资地质科技研究。逐步增加地质科技财政投入,用于重大地质科技问题研究和新技术推广。
  (二)积极发展地质教育。加大对地质类教育的财政投入,加强地质类学科建设,调整优化地质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有条件的院校要增设地质类学科或增设地学综合类课程。奖学金和资助贫困学生政策进一步向地质类学生倾斜,鼓励学生报考地质类专业。积极推进地质类高等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和共建,鼓励地质科技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培训,提倡高等院校地质类教师到地质勘查单位挂职,加强地质类院校野外实习教学,鼓励学生毕业后到地质一线就业。在中小学教学中增加地球科学方面的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地质博物馆、地质公园等普及地球科学、资源环境、地质灾害等方面的知识。
  (三)加快地质人才开发。建立健全鼓励创新的地质人才开发机制和管理体制。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支持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关键岗位,以重大地质勘查和科技攻关项目为依托,大力培养创新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科技领军人才。改善人才培养环境,提高野外地质工作人员待遇,改善野外地质工作条件,完善津贴补贴政策,逐步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大小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新机制。

  六、加强领导,提高地质工作管理水平
  (一)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地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积极创造条件,改善环境,指导和支持各类地质队伍的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现有地质队伍和广大地质工作者的作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地质工作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地质勘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强矿政管理队伍的建设,充实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保障地质勘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省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人事编制、劳动保障、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地质勘查基金、鼓励商业性勘查、地质教育、科技、国有地质勘查队伍改革、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地质工作。
  (二)实施地质勘查规划管理。要科学编制和实施地质勘查规划,通过规划明确地质勘查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全省地质工作布局,引导地质勘查资源合理配置。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抓紧编制全省地质勘查规划,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可根据需要编制煤、铁、金、地热等重要矿种的矿产勘查规划。地质勘查规划要与相关专项规划搞好衔接,并通过年度计划、勘查项目、专项措施等予以落实。
  (三)强化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制定地质勘查政策措施,引导各类地质勘查企业健康发展,指导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和发展。完善和落实地质勘查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依法规范行业准入。建立统一的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制度,及时提供信息服务。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发挥好行业自律、中介服务等作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矿业权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制度,科学调整矿业权准入条件,增强对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调控能力。严格探矿权审批,按照国家、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科学设置探矿权。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圈而不探、以采代探、无资质勘查、非法转让探矿权等违法行为,规范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的勘查活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地质勘查设计,严格审查探矿权申请人资金能力和地勘单位勘查施工能力,切实杜绝不按地质勘查规范施工等问题。
  加强地质工作,任务光荣,责任重大。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广大地质工作者要继承和发扬“以献身地质事业为荣、以艰苦奋斗为荣、以找矿立功为荣”的优良传统,在新时期地质工作中再创辉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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