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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在用车I/M(检测/维修)技术规范实施示范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5 生效日期: 2004-06-15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环办函[2004]368号
辽宁省、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使科学研究与污染管理机制紧密结合,我局组织开展了国家科技攻关课题“中国在用车I/M(检测/维修)技术规范与管理体系研究”。该课题在借鉴国际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将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在用车I/M(检测/维修)制度实施技术规范。为此,我局选择辽宁省、山东省和深圳市作为在用车I/M技术规范实施示范省(市),在全省(市)范围内全面推广实施在用车I/M制度。现将有关示范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示范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科研课题承担单位密切配合,结合省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措施,确保所有车辆参加定期检测。
  二、示范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示范实施工作的机构应明确,具体承担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对通过环保定期检测合格的车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由社会第三方专业检测公司提供全套服务(包括网络化数据服务),采用集中检测方式,进行标准化规模经营、一体化网络管理。检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经营维修业务。同时,维修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经营检测业务。
  请你局认真组织示范实施工作的相关事宜, 按照I/M技术规范实施的具体要求,尽快并切实做好实施政策、实施机构、实施相关标准和具体技术的组织落实工作,确保I/M制度的顺利实施,并及时将示范实施情况报送我局。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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