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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30 生效日期: 2006-05-30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各区、市和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初步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目前,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已陆续到期。为做好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换证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换证申请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安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1、申请表的填报
  段O栈??肪??砜芍せ恢ど昵氡怼罚ㄒ韵录虺粕昵氡恚┯晒?野布嘧芫滞骋槐嘀疲?昵氲ノ话凑仗畋硪?笸ü?爸泄?踩???蒲а芯吭盒畔⑼?保ㄍ?罚簑ww.chinasafety.ac.cn)“危险化学品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一栏,进行在线填报、打印,并将打印好的申请表一式三份上报安监部门。
  2、需要提供的材料
  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②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③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安全评价报告;
  ⑤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⑦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⑨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印制和发放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单位应分别出具商务部统一印制、经贸部门颁发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现场核查
  对以下申请换证的经营单位必须进行现场核查:
  1、剧毒化学品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单位,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2、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单位(其中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储罐实施HAN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并验收合格后,安全距离按符合国家规范的规定核定);
  3、安监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三)安全培训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年参加再培训。申请换证的经营单位应提供有再培训记录的安全资格证书。
  (四)安全评价
  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换证时必须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①经营剧毒化学品的;
  ②有储存场所的,有备货仓库的零售店面的;
  ③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改变的;
  ④发生安全伤亡事故的;
  ⑤发现有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法规行为的;
  ⑥安监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
  2、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负责。
  3、在采用集中交易、集中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由所在市场统一提供。
  4、关于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评价的几点要求
  在日常销售活动中存在发货和装卸环节的经营单位,应按照市安监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青安监[2006]64号)的规定提交资质查验、车辆安全状况查验、装卸安全操作、安全核准和登记等五项制度,并提交一个月的《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
  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须提交一个月的销售台帐记录。记录内容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规定: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资质证号(包括购买凭证或准购证),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和用途;需由运输单位运送销售剧毒化学品的,须记录运输单位、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证号。
  强腐蚀性化学品经营单位须提交一个月的销售台帐记录。记录内容必须符合《关于加强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购用管理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及所购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和用途。
  以上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其安全管理制度视为不合格。
  5、经营单位换证时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如实反映经营单位对初次评价中提出的不合格B项进行整改的情况。经过整改,原则上不合格B项应少于初次评价时的数量。对短期内确实无法整改的,安全评价机构要提出明确意见。
  6、对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要详细描述周边情况,依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和新修订的《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版),明确表明安全距离问题的风险程度,针对采取的对策措施,作出“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的结论。对确因安全距离问题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换发经营许可证。
  二、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1、经营乙醇汽油的加油站,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不再变更经营范围。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时,应按经营乙醇汽油来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有关部门乙醇汽油验收意见,再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将“汽油”改为“乙醇汽油”。
  2、杀鼠剂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 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从事杀鼠剂经营活动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申请换发正式的经营许可证。国家对杀鼠剂经营单位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3、城镇加油站和成品油库储罐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积极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提高加油站及成品油储存设施的安全程度。
  4、市安监局启用国家安监总局建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政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打印。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经营许可证单位(含换证单位)的名单,并向同级公安、交通、环保和工商部门通报。在换领新证时,经营单位须将所持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缴市安监局。
  5、根据鲁安监发[2006]79号文件精神,市安监局受省局委托负责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不包括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三、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
  各区、市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截止到2006年3月31日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换领新的经营许可证,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各区、市和有关单位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将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宣传到广大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督促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按期提出换证申请。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条件,规范审查程序,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工作。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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