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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痊愈出院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5 生效日期: 2003-05-15
发布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痊愈出院的后续工作,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出院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收治医院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符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出院参考标准》(卫发电[2003]40号),经医院专家组讨论认定后方可出院。

  二、病人出院时,医院要留存病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并通知所在区(县)疾病控制机构,由区(县)疾病控制机构通知出院人员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进行随访。

  三、在出院医嘱中可以根据病人病情和身体康复状况,提出在家休息1一2周的建议。休息期间,避免与其他人员密切接触,要求病人每日上、下午各测量1次体温,发现体温异常时应及时到指定医院发热门(急)诊就诊。

  四、根据出院前X线胸片情况,必要时,可要求病人出院1一2周后复查X线胸片。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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