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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7 生效日期: 2006-04-07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6]2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入推进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及一系列配套改革,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村级“一事一议”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性
  按照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部署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02)10号)规定,2005年取消了统一规定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下简称“两工”),2006年又全部取消了农业税,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农业和农村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村级运行机制、经费来源等发生了很大变化。村级兴办农田水利、道路、沼气等一些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事业,除政府补助和市场运作外,还需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部分资金和劳务来解决。这是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改革与创新,符合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有利于规范农村办事程序,提高农村工作透明度,有利于增强村民的参政和民主意识,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使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
  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过程中,许多地方立足当地实际,积极探索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发展公益事业的方法和途径,既为农民办了实事、好事,又激发了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村事务的热情,收到很好的效果。但个别地方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乡村干部思想观念不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不能按民主决策程序办事,不按规定备案;个别地方工作简单化,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的收费和筹劳项目;有的地方执行政策不严肃,筹资筹劳超出规定的限额,加重了农民负担;个别地方超范围使用“一事一议”资金和劳务。对这些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巩固基层政权、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要根据农村的实际和特点,认真研究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办法和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扶持引导,农民自愿投资投劳,市场化运作发展农村公益事业的新机制。   二、进一步明确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界限和范围,多渠道并举发展农村公益事业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与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列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的村办公益事业是指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和项目,主要包括:村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内街道和生产道路修建养护、植树造林、人畜用水设施建设维护以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的事项为:干渠、支渠及其他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乡到村及以上的道路建设、校舍建设维护、民兵训练、五保户供养等应由财政支出或补助的项目,乡村企业亏损、乡村偿还债务等所需的费用和劳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由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组织实施,跨乡、村以上的公益事业不得再列入村级公益事业的范围。严禁乡及乡以上政府、部门等以任何名义借“一事一议”向农民筹资筹劳。
  按照城乡统筹和公共财政的政策,今后兴办农村生产生活公益事业可通过以下几个办法和渠道解决。
  (一)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农村公路、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优抚、五保户供养等按国家规定应由政府承担的公益事业全部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畴。
  (二)在农村兴办各类行业建设项目应由各行业管理部门自行解决,不得以筹资筹劳等形式向农民和基层转嫁负担。
  (三)农村医疗卫生、非义务教育学校、大型水利设施、文化设施、自来水等均可通过个体民营、股份合作、产权拍卖、经营权拍卖等市场化运作和民办公助方式解决。
  (四)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等方式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不得以捐赠的名义向农民和学生摊派。
  (五)对一些政府管不好、农民一家一户解决不了的公益项目,可按照“谁受益、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组织解决。
  (六)通过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农民自愿投资投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今后各级安排的有关支农专项资金,要按有关规定尽可能与农村开展“一事一议”工作结合起来,扶持农村兴办公益事业。   
  三、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调动农民自愿投资投劳兴办农村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必须严格限制和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村级“一事一议”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项目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项目受益人口中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合理分摊,即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筹劳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非劳动力年龄段每人每年筹资不得超过15元,严禁违反规定向非劳动力筹劳。农村劳动力因故不能出工,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提出初步意见,报设区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年初向农民公布。以资代劳工日值计算标准,以县为单位,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日平均值。非本人自愿,不得强迫农民以资代劳。除特殊情况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每村每年只能开展一次。属于跨年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可采取分段决算,即以年度为时段,一年一决算并公布;也可实行一次性决算,待全部项目完工后再决算公布,但不得超过3年。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70岁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担筹资任务。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由该农户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后,给予减免;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劳动力,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后,给予减免;现役军人、烈属、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均不承担筹劳任务。
  “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属于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所筹劳务,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使用,并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以提高劳动效率。县、乡政府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筹资筹劳和以资代劳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四、严格“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村级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坚持“群众自愿、共同受益、民主决策、量力而行、上限控制”等原则。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和群众要求提出,也可经十分之一的村民或五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出,并按规定编制项目预算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村民会议应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超过半数参加,或者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由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
  审议表决筹资筹劳方案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在年初或年底村民比较集中的时候召开,会议前后,要充分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和组织动员工作,以确保与会人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调动农民出资出劳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筹资筹劳方案通过后,村民委员会要将筹资筹劳项目、数额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等有关情况,填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逐级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村级上报的筹资筹劳标准、程序等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把关,经备案合格的,将《申报表》分别返还乡镇、村各1份,县留1份备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要监督村民委员会及时纠正,并督促其认真整改,重新履行上报备案程序。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和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分解到农户,并张榜公布,同时填入《山东省农民负担监督卡》。向农民筹资筹劳时,必须开具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村级筹资筹劳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专用票据》式样由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通过的筹资筹劳决定,村民应当自觉履行。对无故不履行的,村民委员会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督促其履行。对超出筹资筹劳限额、不履行筹资筹劳程序、强迫以资代劳和向农民筹资筹劳不开具《专用票据》的,农民有权拒绝出资、出劳,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农民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受理,及时查处,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上限控制标准和程序规范操作。   五、切实加强领导,严肃纪律,齐心协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各地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农村公益事业的新机制、新方法,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尽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级政府要把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执行情况作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票否决”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一事一议”管理不规范、不到位,造成农民增加负担,以及违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要制定和规范“一事一议”事后监督的办法,在每年年底前,对当年实施的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进行监督审核。具体办法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要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和办法,严肃查处借“一事一议”名义加重农民负担等违法违纪行为。各级财政要认真落实农村公益事业逐步纳入县乡财政共同负担的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公益事业进行补助和奖励,引导农民参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促进农村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各地要认真落实城乡统筹发展的政策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扩大公共财政的覆盖范围,加大对农村公益事业投入,将基础设施投资重点向农村倾斜和延伸。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增强法制观念、民主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为民服务的本领,积极引导农民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自愿投资投劳改善自己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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