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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9 生效日期: 2004-10-29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4]32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的领导机关。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
  行政监察、审计、政务督查等机关依照职责参与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参加。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的内容: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公布情况;
  (四)行政许可、征收、处罚、强制、裁决的实施情况;
  (五)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工作情况;
  (六)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七)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情况。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程序:
  (一)各级行政执法责任机关每年11月份开展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送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同时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二)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行政监察、审计、政务督查等机关每年12月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并汇总情况进行评议后将考核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地检查方式:
  (一)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汇报;
  (二)查看有关文件资料或执法案卷;
  (三)测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相关知识;
  (四)组织社会各界参加座谈会听取意见或面向社会进行问卷调查。


    第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作为评价行政执法责任制机关当年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依据。


    第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情况可以送同级组织、人事机关参考。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在政府公共信息网上公布。

附件: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评分标准
  项目
  分值
  考核标准
  考核分
  一、组织领导工作
  10
  1、有执法责任年度计划和安排
  3
  2、有组织工作机构,明确执法责任主要、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2
  3、执法责任有年度检查情况和书面报告
  3
  4、执法责任资料齐全、整洁、立卷归档
  2
  二、责任制度建立和执行
  20
  1、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2
  2、岗位执法责任制制度
  2
  3、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2
  4、举报、控告制度
  2
  5、监督检查制度
  2
  6、行政执法考核制度
  2
  7、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2
  8、行政执法协助制度
  2
  9、委托执法责任制度
  2
  10、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2
  三、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公开
  10
  1、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2
  2、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
  2
  3、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
  2
  4、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
  4
  四、行政许可、处罚、征收、强制、裁决
  20
  1、行政许可、处罚、征收、强制、裁决无错案
  14
  2、行政许可、处罚、征收、强制、裁决主体、项目、条件、程序、期限、依据公开
  6
  五、行政复议、应诉赔偿
  15
  1、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机构和人员、经费、办公条件落实
  3
  2、行政复议无错案
  4
  3、行政应诉无败诉
  4
  4、无行政赔偿案件
  4
  六、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15
  1、有专门或内设的行政执法机构
  2
  2、执法人员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5
  3、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健全
  2
  4、执法人员无违纪违法案件
  5
  七、行政执法创新工作
  10
  1、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效果明显,获得上级表彰或认可
  3
  2、创新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效果明显,获得上级表彰或认可
  3
  3、行政执法工作获得市或国家的表彰奖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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