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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3 生效日期: 2004-10-23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4]110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
  新修订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已于2004年5月31日正式施行,这是全市推进依法治渔的一件大事,对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促进水产养殖业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致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我区贯彻执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群众渔业法制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和设专栏、立牌子、拉条幅、办墙报,出动宣传车、船,展出宣传挂图,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广大人民群众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断提高群众渔业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加快实施渔业养殖证制度,规范水产养殖管理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明确规定:凡使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使用者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按照市农业局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区必须在2004年底完成辖区内国有水域、滩涂渔业养殖证的发放工作。区农业局要结合我区实际,尽快制定渔业养殖证核发实施方案,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好全区渔业养殖证核发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各乡镇、街道要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动员辖区内利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人员申办由区政府署印的渔业养殖证,使渔业养殖证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全区水产养殖业管理。
  三、加大渔业资源增殖及保护力度,合理开发利用江河渔业资源
  我区江河数量众多,鱼类资源品种丰富。为切实保护好我区天然渔业资源,必须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严格执行禁捕制度。从事捕捞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捕捞作业时,禁止捕捞、销售、收购中华鲟(大腊子)、长江鲟(沙腊子)、白鲟(象鱼)、胭脂鱼(黄排)、大鲵(娃娃鱼)、黑斑侧褶蛙(青蛙)等国家和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误捕时必须放生。
  (二)严格执行长江流域春季禁渔期制度。按照区政府颁发的禁渔制度实施方案,每年禁渔期间(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各捕捞渔船必须在指定的地点集中停靠,网具集中封存,做到江上无渔船,岸边无网具,以确保江河鱼类的正常繁孵和生长。
  (三)严格执行捕捞许可制度。从事捕捞作业的人员,必须向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禁止无证捕捞,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捕捞、销售未达到可捕标准的幼鱼。
  (四)严格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渔业水域倾倒废渣。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排入渔业水域的,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加强渔业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反渔业法法规的各种行为
  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大力加强渔业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的力度,不断改善渔业行政执法装备,提升渔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工作能力,强化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肃纪律,严格执行渔政执法“六条禁令”,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坚决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切实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和渔业生态环境,促进全区渔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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