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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区县建筑管理总站有关收费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4 生效日期: 2001-08-14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2001]308号


  市农委:
  你委《关于〈关于制定外地进津建筑企业服务费和建筑企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下发后与区县建筑管理总站收费有重复问题的函》(津农委函(2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对建筑企业收取乡镇企业管理费和建筑企业服务费是经国家和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乡镇企业管理费为行政性收费,收费标准为按工程合同造价的0.1%计收;建筑企业服务费为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为按工程合同造价的0.4%计收。两种收费项目的性质、内容不相同,均为合法收费项目。

  二、由于各区县设立的建筑企业管理机构不尽相同,致使在收费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为减轻乡镇建筑企业负担,避免出现重复、交叉收费、漏费等问题,经与市建委、市农委协商,对收费主体、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做以下明确:
  (一)天津市区县建筑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对乡镇建筑企业收取乡镇管理费,收费标准仍按工程合同造价的0.1%计收。为减轻乡镇建筑企业负担,乡镇建筑企业交纳乡镇企业管理费外,不再交纳建筑企业服务费。
  (二)市建委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组织各区县施工队伍管理站收取建筑企业服务费,仍按工程合同造价的0.4%计收。对乡镇建筑企业免收建筑企业服务费。
  (三)各区县在实施上述收费时,不准对同一建筑企业同时收取乡镇企业管理费和建筑企业服务费。

  三、请你委加强收费管理,增强收费透明度,协调组织好各区县的收费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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