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4]101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渝府令第17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渝府令第175号
《重庆市委托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已经2004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鸿举
二○○四年九月九日
重庆市委托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方便管理相对人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管理实际,委托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前款相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委托的,应当与受委托部门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等具体事项。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