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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3 生效日期: 2004-09-03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4]8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针对我市实际,今年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大了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力度,安全生产状况趋于好转。但我市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状况仍未改变,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我市大城市与大农村并存,地处三峡库区,地理环境特殊,又是老工业城市,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各类安全隐患突出,被列为全国安全生产8个重点监控地区之一,安全生产任务十分艰巨。各级领导对此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警钟长鸣。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从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长效机制为核心,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实施治本措施为重点,以科技进步和监管创新为动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综合治理,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三)奋斗目标。自2004年起,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逐年递减2.5%以上;到2007年,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煤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下降,重特大事故基本得到遏制;到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工作责任
  (四)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专项规划。

  (五)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全面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建立激励机制。从2004年起,市政府每年向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年终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市安委会每月月度工作会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每月在新闻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布。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严格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六)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负有实施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法定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凡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没有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七)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完善符合安全条件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现有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收回相关证照,限期关闭。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设施设计由设计审批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不准开工建设和投产。

  (九)安全生产重要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十)加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培训,并逐年有所增加。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业每年安排相关资金用于安全生产。

  (十一)搞好安全生产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安全生产项目专项资金、国债资金、财政贴息贷款、西部发展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安全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要完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逐步形成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金融和保险参与的全社会投入的安全生产投融资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安全生产,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十二)实施工伤保险。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

  (十三)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高危行业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按相关提取标准,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市财政局会同市安监局等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十四)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由市安监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五、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遏制高危行业事故多发势头
  (十五)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安全整治。继续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矿山。对煤矿证照不全的矿井和安全评估为D类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重点抓好瓦斯、顶板、水害事故的防范,建立高瓦斯矿井GPRS网络瓦斯安全监控系统。严格煤炭行业准入标准,逐步关闭淘汰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的小煤矿,新办煤矿年生产能力必须在3万吨以上,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措施,做大做强煤矿企业,提高有安全生产保障煤矿的生产能力。将安全绩效与煤矿业主的切身利益挂钩,惩戒见利忘义行为,对频频发生安全事故、没有责任能力的矿山,依法由政府收回采矿权。重点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街道),要配备专管煤矿安全生产的政府分管领导。
  全市非煤矿山要严格执行相关办矿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露天采石场年开采量必须在5万吨以上,现有合法采石场在2005年前达不到年产5万吨规模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十六)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强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对事故多发的交通运输企业,要坚决停运整顿或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大力推进客运企业通过资产整合组建大型交通运输企业,增强抗御风险的能力。加强对客运车船的安全监控,2007年前,所有长途客运车辆全部安装GPS卫星监控装置,基本建成覆盖我市辖区长江干线及支流水域的客货运输船舶GPS监控系统。2005年底前,市内所有大货车尾部必须按国家技术标准安装防撞装置。强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乡村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管,特别是要重点加强乡镇赶场天和节假日的交通安全防范。
  加大道路交通危险路段的整治力度,将道路安全“生命工程”延伸到县乡道路,2004年,完善200公里国省道“生命工程”; 2007年前,完成全市2000公里“三改二”县道的危险路段安装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各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街道)政府要基本完成乡村道路重点危险路段安装防撞护栏、防撞墩、警示桩等安全设施;新建公路的安全设施要按“三同时”实施。严禁拖拉机等农用车辆非法载客。
  全面落实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船舶签证制度、检验制度和航行“分线制”。要对客渡船、旅游船、高速客船、客滚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等“四客一危”船舶强化管理,切实解决船舶安全基础设施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问题,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2007年前,全面实现客渡船标准化和个体客运船舶经营公司化,提高我市船舶安全技术和经营管理的整体水平。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管,严禁渔业船舶非法载客载货,长江干流和一级支流禁止5米以下渔业船舶作业。

  (十七)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切实抓好危险化学品“五个整顿、两个关闭”;凡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企业,一律取缔并予以处罚;对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从业单位,要坚决关闭;对长期经营亏损、安全危害治理难的企业要尽快关闭;对全市主城区内的14户化工企业采取“关停、治理、破产、搬迁、转产、调整、限产”等措施,在2007年前,分类搬入相对集中的工业园区,集中强化管理,并坚决防止安全隐患异地转移。

  (十八)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安全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督促检查,限期解决。对生产车间、仓库等达不到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吊销许可证并予以关闭。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仍按现有职责分工,由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

  (十九)消防安全整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2004年全面完成没有消防队的8个县的建队任务并投入值勤;加快万州、涪陵、永川3个区域性消防防灾救援特勤分中心站建设;完善水上消防设施,争取交通部、公安部支持,在涪陵、万州、巫山港区配置消防艇,增强边远水域消防能力。以学校、商场、宾馆、娱乐场所等为重点对象,切实加强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继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的规范整治,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场所,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予以处罚。

  (二十)其他相关领域的安全整治。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以至发生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并降低资质,直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对城市地下管网、人防工程、轨道索道交通系统、供电系统、信号系统、防灾报警系统、通风排烟系统以及救援防护用品等设施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加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的普查和整治工作。整治中小学危房,在2007年前,全面完成现存250万平方米中小学危房的改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经贸、庆典等集会活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批和监管。民航、铁路、旅游、电力、冶金、机械、轻纺、军工、林业、食品药品等行业和领域,也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深化安全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六、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
  (二十一)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科研。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技机构、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利用现代信息等先进技术,加快重点领域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要从每年的“科技三项费用”和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增加对安全科技项目的投入。

  (二十二)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建立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两级安全生产培训基地,加快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培养,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水平。

  (二十三)培育安全生产技术专家队伍和中介机构。2004年内,建立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完善政府聘任程序;2007年内,在全市范围建立2000名注册安全技术人员队伍,组建一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政府实施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信息服务、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七、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实施应急救援联动
  (二十四)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进行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建立市、区县(自治县、市)和企业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建立应急管理体制,定期实施应急联动演练。

  (二十五)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以国家安监局将我市列入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试点省市为契机,由市安监局牵头,在2004年设立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方案,建立市、区域、区县(自治县、市)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要充分发挥现有矿山安全救护队、公安消防机构以及其他各类救护机构的作用,实行119、110、120、122联动,优化整合救护资源,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矿山、建筑施工企业,旅游景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严格按照《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处置安全事故,把各类事故的危害降到最小限度。


八、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二十六)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保障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和职代会在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充分调动职工对安全生产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二十七)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在全市所有工矿、商贸、建筑施工、交通等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起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账和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快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建设、交通等部门,要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规划、组织、指导和督促,及时总结推广。


九、强化安全监管,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二十八)加快安全生产法规建设。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适时制定有关法规,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2004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布《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特点,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范和措施,要利用各种形式大力普及安全生产法法规知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二十九)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街道)三级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依法履行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职责。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区县(自治县、市)在2004年内要建立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也要在3年内逐步建立。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和监察执法工作。

  (三十)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途径,督促企业及早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直至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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