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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8 生效日期: 2002-03-28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拓宽安置渠道,保证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现行的安置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指各接收单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依据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确定的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计划,因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难以落实,而自愿以提供经济补偿形式履行其所承担的安置义务。


    第三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适用于有接收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务的我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有安置任务的单位自愿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应在接到退役士兵安置计划20日内,向当地安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报审批表》,经当地安置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补偿标准,原则上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按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一6倍缴纳。企业交纳的有偿转移金,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有偿转移金自筹解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资金制度。安置保障资金的来源为: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通过其它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经批准自愿实施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在收到当地人民政府安置部门签发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后,将有偿转移资金一次性划拨到指定的安置保障专项资金帐户。安置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由安置部门专项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补偿和奖励超计划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安置保障资金收支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经受理申请的安置部门批准后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为:服役期为2年的,发给数额为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的补助金;服役期每增加1年,增发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40%的补助金;服役期为10年以上的,发给数额为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5倍的补助金。服役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其标准为:荣立个人一等功(含一等功)以上的,增发以上述方法计算的补助金数额50%的补助金;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30%补助金,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10%补助金。
  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安置部门发给腿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其个人档案由落户地人民政府安置部门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保管3年,以后实行有偿保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国家、省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二、三等伤残军人退役后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在职退役伤残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保健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各市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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