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规定(试行)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11-14 生效日期: 2001-11-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司发[2001]012号ぉ及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北京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我市执业律师(包括专职、兼职律师ぉ都有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每名律师每年应当承办不少于一件法律援助案件。

  二、律师个人由于专业化分工或与工作有冲突等原因而不能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应当在每年律师年检注册前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经市法律援助中心批准,向市法律援助基金会交付人民币1000元作为法律援助义务代偿金,视为履行当年法律援助义务。

  三、法律援助义务代偿金由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统一管理使用。

  四、律师管理部门每年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名册,由法律援助机构分派案件。

  五、法律援助机构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律师律师事务所拒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告知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作为年检注册、评优创先的依据。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