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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重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0 生效日期: 2005-05-10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5]5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有关精神,促进公益林生态效益由无偿使用向有偿使用转变,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去年我省争取到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1亿元,补偿重点公益林面积2000万亩。为了切实做好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重大意义。
  对森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偿,是森林分类经营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构建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对于加快林业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广泛宣传,切实做好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二、夯实基础,认真做好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各项前期工作。
  为了尽快落实补偿任务,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在今年5月组织专门技术力量,开展重点公益林核查工作。要以县(林场)为单位,对2004年8月申报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进行一次全面核实,务求申报的重点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要完善认定协议和林权等证明材料,做到权属明确,界线清晰,数据准确,图、表、卡等资料规范齐全。各市州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责成林业部门组织编制重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审批。
  三、强化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重点公益林管护制度。
  建立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制。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与其管辖的有重点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和集体林场等签订管护合同。各有关森林经营单位和村集体均应根据重点公益林的分布特点和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按一定面积划定管护责任区,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并与其签订管护合同。要明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各类森林经营单位和森林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力和利益。建立相应的工作考核、奖惩制度,确保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资金、面积任务、管护人员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直接管护人员履行管护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在重点公益林管护区周边明显处,如山口、路口、沟口和河流交叉点等设立永久性标牌,立碑公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重点公益林的营造、补植、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和资源监测等工作。
  四、加强领导,确保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确保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林业部门要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纳入林业建设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切实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同时,要成立重点公益林组织领导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负责公益林区划界定、核查验收、技术指导、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偿基金的申报、落实和拨付。要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要积极落实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公益林所必需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核查验收等工作经费,并对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积极建立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重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偿,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不断探索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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