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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切实加强矿山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1 生效日期: 2003-04-21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土资厅发[200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矿山安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各地的部署,积极配合安全监督部门贯彻好《通知》精神,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能,并认其做好以下工作:
  一、结合部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 “回头看”的要求,在检查中对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区和矿山,要及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进行检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对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发现的矿山安全问题,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监督工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须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经安全监督部门验收合格签字同意后,返还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方可恢复生产。对停产整顿期间擅自进行生产的矿山,要按无证采矿处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决定关闭的矿山,原发证机关应按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新建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方案,必须通过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审查,并签署意见;未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审查同意,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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