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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0 生效日期: 2004-08-20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4]7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市自去年以来加快推进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到目前为止,全市39个区县(自治县、市)进行了县级联社统一法人改革和股份合作制产权改造,完成了增资扩股计划,全市各联社资本金达到12亿元,增强了资本实力。同时,农村信用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方向进一步明确,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明显好转。但是,农村信用社历史积累的遗留问题还未完全得到解决,机制转换的任务还很艰巨,潜在的风险不容乐观,达到中央银行票据兑付条件还有较大困难。这就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创造良好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提高经营效益,更好地为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服务。为此,现就下一阶段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地位和作用
  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事关全市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大局,在全市城乡经济统筹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市场原则配置资源,县城和乡镇以下的广大农村地区更需要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目前,全市大多数区县(自治县、市)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款规模在当地金融机构位居第一,全市90%以上的农业信贷资金由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村信用社贷款已成为广大农民筹集生产、生活资金的主渠道。我市农村信用社积极推行“农村信用工程”,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消费贷款等新的金融服务品种,对于解决全市农民贷款难,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加快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更好地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金融力量。

  二、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的措施
  最近,我市农村信用社已取得专项中央银行票据24亿元,在预定时间内,若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比例达到规定的标准,则可将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为现金。这是国家对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支持。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重庆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在区县(自治县、市)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增资扩股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多种措施,完成好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各项任务。
  (一)支持开展“农村合作金融信用县”创建活动
  我市“农村合作金融信用县”创建活动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参与,整体推进。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信用乡镇”、“农村合作金融信用社区”等创建活动,从政府诚信、企业诚信、个人诚信等方面全面提高本地区的诚信水平。市农村信用联社负责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农村合作金融信用县”创建活动进行综合评价。对政府信用、农村社会信用、信用工程建设、县域经济发展和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等达到要求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和社区,由市农村信用联社为其授牌,并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促使各级政府、农村信用社、企业和广大城镇居民、农户共同创建相互信任、互相促进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支持农村信用社打击逃废债务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各部门要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严禁用各种行政手段干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动。要整顿农村金融秩序,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打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在企业关停、破产、改组改制中,要依法保障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案件的查办、执行力度,加快审结速度,利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
  各级监察部门要对领导干部个人积欠农村信用社的逾期贷款进行一次清理,明确要求偿还期限,并将其个人信用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条件。对利用职权,拒不还款的个人,要给予严肃的纪律处理。
  (三)妥善解决农村信用社的财政贷款和由财政担保贷款的问题
  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我市一些区县、乡镇财政部门曾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或为本地企业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提供了担保。对财政部门的自身贷款,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督促本级财政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规定积极归还全部贷款。对财政部门为企业担保提供的贷款,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偿;一时难以归还的,要在提供足值抵押物的基础上尽快解除财政担保手续,变更为合规的抵押或担保贷款。
  涉及行政事业单位自办企业脱钩改制的财政借款,由各级财政部门提供相关债务处理方案,并负责落实债务人和抵押、担保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借款,投资下属单位用作经营活动的,由借款单位负责清还,并保留对接受投资单位的追偿权。
  (四)用土地增值补偿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损失
  我市在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时,将一部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产债务并入了农村信用社,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根据《重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用土地增值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市)核实的不良资产损失总量,主城各区政府在二环高速路以内、远郊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在近期将要开发的区域内,出让适量土地补偿农村信用社的损失,全市补偿总量控制在5亿元左右,具体地块由市农村信用联社与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协商后报市政府确定。
  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此要积极支持,协助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农村信用社选择合适的地块,并在办理规划、土地审批手续等方面简化手续,加快办理速度。与政府和财政相关的其他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也可采取类似的做法予以消化。
  (五)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展优良客户市场
  根据本地区的发展规划,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可向农村信用社推荐重点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及成长性的工商企业,逐步发展成为农村信用社的优良客户。
  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理解和支持,主动清理对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的歧视性政策,在区县(自治县、市)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百个经济强镇建设及交通、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重要领域利用农村信用社的部分信贷资金,促进农村信用社调整信贷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继续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工作,推荐重点企业成为农村信用社股东,不断提高其资本充足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要充分利用农村信用社网点覆盖面广,与农民、农户关系密切的优势,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涉农资金尽量由农村信用社管理和发放,增强财政支农资金和信贷支农资金的合力。
  (六)增加市农村信用联社的资本金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农村信用联社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增加市联社的资本金,为我市农村信用联社向更高层次发展创造条件。

  三、农村信用社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服务“三农”的方向,进一步做好支农工作
  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金融机构,要立足本地实际,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好管理与发展、速度与质量、规模与效益的关系。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增强风险意识,坚持审慎经营的指导思想,完善内控制度建设,运用各种现代管理经验和科技手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必须坚定“三农”服务方向,坚持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信贷政策,充分运用信贷资源配置和信贷杠杆功能,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城乡经济统筹协调发展。
  全市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到农村、农户进行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解决信贷支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农业贷款比例。要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变化和新形势,适度细分目标市场,创新适宜的贷款业务品种,满足农村不同层次客户的贷款需求,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要继续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满足农民合理的贷款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各级政府要及时与农村信用社沟通农业经济信息,要把服务“三农”作为对农村信用社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农村信用社加大信贷支农力度,增加支农信贷品种,大力支持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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