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0 生效日期: 2005-04-20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5]4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巩固勘界成果,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勘界和边界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每5年对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进行一次定期联合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县区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起止点(三交点),要按照省政府批复的界线协议书、附图及界桩登记表、成果表,进行实地对照核查。检查的重点是边界线、界桩与地形地貌及标志物等有无变化,界线实地位置是否清晰易认。如地物、地貌在实地有明显变化,导致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位置模糊不清时,要详细记载地物、地貌变化情况;若变化较大,应组织技术力量对边界线两侧地形、地物进行修测或补调;若变化过大,导致实地走向难以辨认的,要通过协商增设线状或点状地物标志,并参照勘界技术规定形成有关文字材料。
  丢失、损坏的界桩,应重新制作并在原地树立或修复;完好的界桩,需清除周围遮挡物,并用红漆对文字进行重新描绘。若发现界桩有移动的,双方要将界桩恢复到原位;因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增设界桩或其他边界线标志,或者界桩位置移位时,毗邻双方技术人员首先要在协议书附图上选定点位,经测定后将图上点位确定在实地,以确保新设或移动的界桩、界线标志物准确无误。同时,要将重新填写的界桩登记表、界桩照片及相关文字材料,按勘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毗邻县区市要共同做好联合检查记录,并分别上报双方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联合检查记录内容包括:联合检查起止时间、双方参加人员、界线长度、界桩数量及分工维护落实情况、界桩变化(如丢失、移动、损坏、报废、增设等)及处理情况(需附界桩登记表及处理意见)、界线变化及处理情况(需附局部变化地形图及处理意见),向当地双方基层组织和群众明确边界线走向的情况等内容。

  二、实施要求
  各地要认真制定联合检查实施方案,切实做好联合检查工作。相邻市州之间县级界线的联合检查实施方案,由指定的牵头市州民政部门会同相邻市州民政部门共同拟定;市州辖区内县级界线的联合检查,按5年规划由各市州在年度内自行安排完成。
  联合检查工作完成后,毗邻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界线联合检查情况,起草县级界线联合检查情况报告,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于联合检查当年的10月底前上报省人民政府;跨市州界线的联合检查情况,由相邻市州人民政府联合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民政厅备案。乡镇界线的管理和联合检查工作由各市州自行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认识,努力维护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的严肃性,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当作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来抓。要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落实和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设备,确保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和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甘肃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5年规划表(略)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