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配审字(1996)23号
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六年度A股配股增资的请示》(深证办字(1996)16号)和《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向A股股东配售4360.95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069.2万股,向境内发起法人股股东配售3291.75万股。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6年12月2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境内发起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199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