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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唐山作为产地名称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5-03 生效日期: 1988-05-03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丰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4月8日来函请示在处理商标案件中的问题。现予答复:
  唐山是行政区划名称,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由于历史原因,唐山二字已作为商标注册,在其有效期内应予保护。但这不应妨碍唐山所在地的企业将唐山二字作为产地名称使用。
  如某甲厂在实际使用唐山商标时,未标明注册标记,不仅违反了《商标法》规定,而且会造成唐山二字不是注册商标的客观效果,据此,我们认为:某乙厂若将唐山二字作为产地名称使用,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请将上述意见转告丰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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