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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中断护士注册五年以上重新实习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0 生效日期: 2004-08-10
发布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渝卫医[2004]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级各医院,三医大各附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医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中断护士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办法》实施10年来,中断护士注册五年以上者逐渐增多。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的有关问题,经研究,定点实习医院由市卫生局指定的三级综合性医院承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点实习医院按区域划分
  (一)主城九区所辖医疗机构的护士(指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下同)由重庆医科大学附一院、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承担实习任务。
  (二)涪陵、黔江、酉阳、秀山、彭水、石柱、武隆、丰都等8个区县所辖医疗机构的护士由涪陵中心医院承担实习任务。
  (三)万州、奉节、忠县、巫山、巫溪、开县、云阳、梁平、城口等9个区县所辖医疗机构的护士由三峡中心医院承担实习任务。

  二、重庆医科大学附一院、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涪陵中心医院、三峡中心医院的护士不能在本院实习,必须交叉进行。

  三、承担实习任务的医院要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重新实习护士的管理,严格带教,对重新实习护士作出实事求是的实习评价,并建立和完善有关资料。

  四、重新实习护士须带上指定实习医院的有关证明和护士再次注册的全套资料,到所属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护士再次注册。

  五、市卫生局将不定期对定点实习医院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及弄虚作假的单位,取消定点实习医院资格。
二○○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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