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内户字第09300664061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八日内政部台内户字第09300664061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一、为发挥信息资源共享效益,并落实新生儿户籍管理,特订定本要点。
二、内政部(以下简称本部)透过各机关与户役政信息系统连结接口以文件案传输作业取得由行政院卫生署国民健康局(以下简称健康局)传输之网络出生通报数据后,应以七日为一周期,分别依下列方式传送:
(一)具本国籍之新生儿出生通报资料,下传至户政事务所。
(二)父母均为大陆地区人民、母为大陆地区人民而父不详、父母之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而另一方为外国籍之新生儿出生通报数据,以数据交换方式,传送至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三)父母均为外国籍、母为外国籍而父不详之新生儿出生通报资料,以数据交换方式,传送至本部警政署(外事组)。
三、出生通报作业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本部取得健康局提供出生通报数据后,先将产妇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以下简称统一编号)与本部户政信息系统数据库内国人统一编号比对符合后,再下传至该户籍地户政事务所。健康局提供之数据无产妇统一编号或统一编号有错漏者,以配偶统一编号比对符合后,再下传至该户籍地户政事务所。数据均无法比对时,留存于异常资料文件,回馈健康局查核。
(二)本部原则上于每周第一个工作天取得资料,并下传户政事务所,户政事务所应于该周第二个工作天执行接收通报。交换时机遇例假日,顺延之。
(三)同一周期内同一人有多笔更新数据时,健康局应以最后一笔传送本部,本部再下传户政事务所。
(四)本部将健康局提供之数据下传户政事务所后,同一人通报数据另有更新,乡(镇、市、区)户政信息系统数据库中应保存原有数据文件及更新数据文件,以备查询、补印之需。
(五)健康局提供之新生儿数据应有专属流水序号。
(六)新生儿身分为弃婴时,应予注明。
四、本部传送出生通报应注明传送通报日期、数据区间日期及页数,并于最末一页注记完字。户政事务所执行接收通报时,除情形特殊外,原则上不打印出生通报数据,该周无出生通报数据者,应于前次接收通报空白处注记ㄨ年ㄨ月ㄨ日无通报。
五、户政事务所接获出生通报数据,应于五日内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查核新生儿出生登记法定申报人户籍资料,未于法定期间申报出生登记者,依规定催告,经催告仍不申请者,径为登记,并得凭该份出生通报资料作为出生登记证明文件。
(二)前款当事人户籍已他迁者,函转迁入地户政事务所处理。
(三)发现新生儿出生通报资料有错误者,函请医疗机构查明处理。
六、户政事务所依第五点规定办理出生登记后,户政信息系统即自动通报出生登记申请书至本部。健康局需新生儿相关资料者,得向本部申请连结。
七、健康局、本部计算机出生通报数据,应永久保存;户政事务所打印出生通报数据,保存期限为三年,届期由保存机关自行销毁。
八、直辖市、县(市)政府应派员定期督导考核辖属户政事务所办理出生通报作业情形,并得每年办理奖惩,其额度在嘉奖(申诫)二次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