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中小学向借读生收取借读费和学杂费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30 生效日期: 2000-10-30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0]602号


大港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中小学向借读生收取借读费后又收取教育补偿金和学杂费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港物价字(2000)第4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小学借读生借读费以及教育经费补偿金问题的规定
  天津市教育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教计字(1989)1号)规定:“对外省市在津借读的学生收取借读管理费,每生每学期小学40元,初中80元,高中100元。”
  我局《关于中小学收取教育经费补偿金等问题的通知》(津价费字(1995)第151号)规定:教育经费补偿金是对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由于人户分离等原因上学确有困难的学生和高中阶段的择校生收取的,不涉及外省市在津借读生。
  因此,对外省市在津借读生只能收取统一规定的学杂费和借读管理费,不能收取教育经费补偿金。

二、关于对违纪行为的处理问题
  鉴于上述有关规定已很明确,对个别中小学向外省市在津借读生收取借读管理费和学杂费的同时又收取教育经费补偿金问题,可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检查处理。
此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