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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重点企业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3 生效日期: 2004-06-03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4]64号
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重点企业动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24日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三日
重庆市涪陵区重点企业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重点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形成有效的竞争和激励机制,以加快重点企业发展,提升重点企业档次,展示重点企业形象,结合涪陵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注册地在涪陵,年完成工业产品销售收入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实现利税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申报办法:凡达到第二条各项要求的企业,可向区重点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区重点办对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转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纳入区属重点企业管理。
  第四条  重点企业排位标准:
  (一)凡已纳入重点企业管理的企业,根据上年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实行百分制打分,按得分多少由高到低依次排位。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及所占分值: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占25分,利税总额占25分,工业增加值占15分,资产总额占15分,经济效益综合指数占20分。总分计算公式为:
  第五条 对已纳入重点企业管理的企业,经重点企业年度考核,出现下列情况者,实行淘汰,或给予一年的“黄牌”警告期,限期整改。“黄牌”期满,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淘汰出重点企业行列。
  (一)企业上年工业产品销售收入达不到1亿元,且利税总额达不到1000万元的,次年实行淘汰,取消其重点企业资格(含2003年经营收入达不到1亿元,且利税总额达不到1000万元的企业)。
  (二)企业上年工业产品销售收入达不到1亿元,或利税总额达不到1000万元的,次年给予 “黄牌”警告一年,“黄牌”期满,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重点企业资格。
  (三)企业上年出现亏损,次年给予“黄牌”警告一年,“黄牌”期满,仍不能扭亏为盈的,取消其重点企业资格。
  (四)企业上年度考核总分低于850分,次年给予“黄牌”警告一年,“黄牌”期满,仍达不到850分的,取消其重点企业资格。
  (五)企业上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一年累计死亡5人以上(含5人),给予“黄牌”警告一年, “黄牌”警告期内,仍发生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一年累计死亡5人以上(含5人)的,取消其重点企业资格。
  第六条 企业在“黄牌” 警告期内,保留其重点企业资格,仍享受区属重点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企业统计、考核指标口径:
  (一)企业在改制中分离出来的独立核算的分厂和车间,不论采取何种经营形式,只要归入工业统计,仍隶属原企业进行统计核算。
  (二)企业的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实现利税等指标是指纳入涪陵区工业统计口径范围统计的指标。
  (三)重点企业年度考核工作由区经委牵头,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参加,其评分标准的依据是《重庆市涪陵区工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
  第八条 本办法由涪陵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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