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4]64号
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重点企业动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24日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三日
重庆市涪陵区重点企业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重点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形成有效的竞争和激励机制,以加快重点企业发展,提升重点企业档次,展示重点企业形象,结合涪陵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注册地在涪陵,年完成工业产品销售收入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实现利税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申报办法:凡达到第二条各项要求的企业,可向区重点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区重点办对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转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纳入区属重点企业管理。
第四条 重点企业排位标准:
(一)凡已纳入重点企业管理的企业,根据上年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实行百分制打分,按得分多少由高到低依次排位。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及所占分值: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占25分,利税总额占25分,工业增加值占15分,资产总额占15分,经济效益综合指数占20分。总分计算公式为:
第五条 对已纳入重点企业管理的企业,经重点企业年度考核,出现下列情况者,实行淘汰,或给予一年的“黄牌”警告期,限期整改。“黄牌”期满,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淘汰出重点企业行列。
(一)企业上年工业产品销售收入达不到1亿元,且利税总额达不到1000万元的,次年实行淘汰,取消其重点企业资格(含2003年经营收入达不到1亿元,且利税总额达不到1000万元的企业)。
(二)企业上年工业产品销售收入达不到1亿元,或利税总额达不到1000万元的,次年给予 “黄牌”警告一年,“黄牌”期满,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重点企业资格。
(三)企业上年出现亏损,次年给予“黄牌”警告一年,“黄牌”期满,仍不能扭亏为盈的,取消其重点企业资格。
(四)企业上年度考核总分低于850分,次年给予“黄牌”警告一年,“黄牌”期满,仍达不到850分的,取消其重点企业资格。
(五)企业上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一年累计死亡5人以上(含5人),给予“黄牌”警告一年, “黄牌”警告期内,仍发生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一年累计死亡5人以上(含5人)的,取消其重点企业资格。
第六条 企业在“黄牌” 警告期内,保留其重点企业资格,仍享受区属重点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企业统计、考核指标口径:
(一)企业在改制中分离出来的独立核算的分厂和车间,不论采取何种经营形式,只要归入工业统计,仍隶属原企业进行统计核算。
(二)企业的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实现利税等指标是指纳入涪陵区工业统计口径范围统计的指标。
(三)重点企业年度考核工作由区经委牵头,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参加,其评分标准的依据是《重庆市涪陵区工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
第八条 本办法由涪陵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