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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1 生效日期: 1999-12-2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价格(1999)2267号

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176号)的规定,现就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一、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医师资格考试按下列收费标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区的考试机构收取考试费。
  (一)医师资格考试费,每考生40元;
  (二)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费,每考生3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区的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医师资格报名考试费标准和医师实践技能考试、传统医学师承及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已取得医师、助理医师专业技术职称和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师,颁发医师资格证书,收取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每证5元。

  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对申请执业注册的医师进行注册,收取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工本费)每人25元。

  四、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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