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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6 生效日期: 2004-04-16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4]11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市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市上下密切配合,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今年以来,传销和变相传销在我市的一些地区有所抬头,一些在校学生也聚集参与传销,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已对我市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影响。为此,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6月15日,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不断巩固打击成果。
  二、重点内容
  专项行动的重点是: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查禁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大要案件,防止大规模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反弹;全面清查传销和变相传销突出的地区和居民出租房、写字楼等场所;严厉打击跨地域的传销和境外传销企业入境传销;严厉打击吸引在校学生参加的传销和变相传销;严厉打击网上传销和变相传销;严厉打击以“拉人头”进行人身和精神控制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转型企业违规培训和传销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对本地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进行周密安排,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教育和民政等部门,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清查,对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组织坚决予以取缔;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租赁房屋和暂住人口的清理工作;负责全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三)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房屋租赁和暂住人口的管理,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租赁房暂住人口进行拉网检查。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对传销和变相传销反映突出的地区进行全面清查;对跨地域的传销活动,组织统一查处行动;对社会影响大、涉案地区广、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破坏经济秩序的大要案件和传销组织,要联手进行查处;严惩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者,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向在校学生宣传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危害性,揭穿传销坑人害人的本质,以增强在校学生识别和抵制传销的能力。
  (五)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做好受骗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外来人员的遣返工作。
  (六)各新闻媒体要公开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危害性、欺骗性,对一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以增强广大群众识别和抵制传销的能力。
  专项行动期间,市政府将组成工作组对重点地区(特别是渝北区、巴南区和合川市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于6月15前将专项行动的总结送市工商局。
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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