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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金融企业设置广告牌的有关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1 生效日期: 2006-03-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山东省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根据市有关会议精神,为着力打造以香港路为轴心的金融一条街,进一步为我市金融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更好地发挥广告在宣传企业和美化城市方面的作用,市经贸委、市建委、市城管办针对规范设置金融企业广告牌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金融企业广告牌设置应服从于全市规划统一布局,遵循既有利于美化亮化城市,又有利于宣传企业形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原则。
  二、在取得房屋产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各金融企业在本市的总部管辖机关(分行、分公司)可在办公住所附近指定路段设立路牌灯箱广告和门头楼顶广告各1处,路牌规格控制高度为9米以下,门头楼顶广告按技术规范执行。
  在同一楼宇内办公的多家金融企业可设一处立牌供多家使用。此种情况由房屋产权人牵头统一办理。各金融企业的下属分支机构可设立与门头墙一体的字号,不得悬挂突出式的离墙广告和灯箱路牌。
  三、广告牌的设计要新颖,体现企业特点,做到亮化、美化、多样化相统一。式样和标准由户外广告联审办审核同意后严格按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四、金融企业申请设立广告牌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设立广告牌的金融企业的资质情况,可由市经贸委出具证明。
  五、原有金融企业广告牌到期后,按上述规定办理。
  六、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中介机构等。
200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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