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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收和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2 生效日期: 1999-12-0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传[1999]6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大连、青岛、厦门、宁波、深圳分行:
  为切实做好清收和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工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40号和银传[1999]20号文件要求,将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一次性划转到中国工商银行,转为工商银行对企业的贷款,自1999年2月1日起,工商银行按照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向企业计收利息,同时人民银行(融资中心)停止对企业计息。现将有关问题及操作程序补充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总行与工商银行总行共同对各地上报的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后,核准应划转的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清单,并联合下发核准通知书。

  二、人民银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落实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划转工作。人民银行各行除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划转工作外,还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清收划转工作的领导、督促和协调工作;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除负责所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本身的清收划转工作外,还要直接负责组织逐笔审查落实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中心支行的划转工作;各中心支行负责组织落实自身及所辖县支行的清收划转工作。

  三、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总行下达的核准通知书组织有关分支行立即与债务方所在地工商银行联系,由原债权方、债务方及接收债权的工商银行共同签定“清收和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协议书”(见附件一)。签订协议书与签署贷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原债权方如属于人民银行委托贷款的金融机构,在签订协议时,须将人民银行的委托协议或委托书作为协议附件,或由委托贷款的人民银行出具该笔委托贷款的详细说明作为协议附件;也可由委托贷款的人民银行与受托贷款的金融机构取消委托关系,人民银行作为该笔贷款债权人直接与债务方、接受债权的工商银行签署协议书。

  五、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含)以上分支行设立“清收资金专户”。人民银行县支行被企业拖欠资金的划转和清偿统一经由所属中心支行营业部的“清收资金专户”办理。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认真负责每一笔划转资金的收付管理,严格审批,出现问题要严厉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行长责任。

  六、工商银行总行在划转日按照清单将划转所需资金下拨到工商银行各分行,并注明“归还人民银行系统资金”字样,省及其以下有接受债权的各级工商银行在当地人民银行营业部的“在人行准备存款”科目下设“清收资金专户”,专户资金不计息。再由工商银行分行下拨到拟接受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的工商银行分支行。下述资金下拨必须经人民银行联行办理。

  七、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中心支行将协议签署情况报告分行、营业管理部;非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中心支行将协议书签署情况报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协议书按照“××省(区、市)第×××号”格式各自统一编列序号,列出已签署协议书的清单(连带所签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并起草书面通知加盖行章后送工商银行有关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工商银行分行按照该清单在一个营业日内将拟划转的企业名单及资金下达到接收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的工商银行分、支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须同时将各自所列清单连带协议书复印件(传真或快递)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上述工作务必在1999年12月24日前完成。

  八、接收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的工商银行分支行,务必在其上级行下拨资金到账后的2个工作日内,划入债权方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所设“清收资金专户”。

  九、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严格按照银发[1999]40号第四条确定的清偿原则归还所欠金融机构债务。即:首先归还融资中心及办事处,原资金市场欠工商银行的拆借资金,然后按融资中心、工商银行、城乡信用社、其他商业银行顺序清偿。对上述各机构均先清偿本金。相互拖欠的本金能够对冲的,应同时操作。

  十、确定1999年12月27日至30日为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的实际划转工作日,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有关分支行要做好划转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将划转结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汇总在2000年1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总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要同时抄报分行。报告须说明清理收回企业拖欠资金数额,按顺序清偿融资中心拖欠商业银行、信用社债务数额,“清收专户资金”剩余数额。
  划转后人民银行各分支行须将划转结果反映在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汇总上报的当月“清收月报表”中,并逐户填写“关于用‘清收资金专户’资金归融资中心拖欠商业银行、信用社资金债务逐户情况表”(附件二)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人民银行总行将对各金融中心划转后有关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进行核查。

  十一、债权方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在按照上述清偿原则清偿后,如果“清收资金专户”资金有余,须将待归还其他机构资金的本息、机构名称情况,填制“关于用‘清收资金专户’资金归还其他机构资金逐户申报表”(见附件三)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各地不得擅自动用所余“清收资金专户”资金。

  十二、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严格按照银发[1999]40号、银传[1999]20号及本通知要求做好清收划转工作,人民银行总行将进行专项检查。对在清收和划转中发现划转的债权债务本身涉及金融犯罪和违法违纪问题的,要坚持清理划转和处理有关责任人并重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请各地切实严肃纪律,严密操作,有问题及时向总行报告。

1999年12月2日
附:清收和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省(区、市)第_________________号
清收和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协议书
债权受让人(甲方)______________
债权转让人(乙方)______________
债务人(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丁方)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清收和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维护债权债务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联合下发《关于清收和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0号)和《关于切实做好清收和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20号)的规定,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依法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债权系指:
(一)乙、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合同(以下称合同)项下乙方尚未收回的对丙方的债权。
(二)根据乙方与第三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合同、乙方委托(授权)第三方与丙方于______年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经丙方确认的乙方尚未收回的对丙方的债权。
如乙方对丙方的债权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情况,则乙方须在本协议所列附件中做详细说明。
第三条  本协议所转让的债权为第二条所列乙方尚未收回的对丙方的全部债权,包括本金______________元(大写),及至1999年1月31日止丙方应付未付乙方的利息______元(大写)。
以上债权由乙方转让给甲方并变更为甲方对丙方的贷款。
第四条  乙方、丙方、丁方三方相互之间在原合同外的任何有损于本协议所转让债权的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在本协议生效后自行解除。
第五条  乙方应当:
(一)及时向甲方提供所转让债权项下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有效;
(二)保证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甲方是惟一合法的债权人。
第六条  甲方受让债权后,自1999年2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向丙方计收利息,同时乙方停止对丙方计收利息。
第七条  丙方同意乙方将本协议第三条所界定的债权转让给甲方,并向甲方承担借款人的义务。
第八条  丙方义务:
(一)按原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向甲方清偿债务;
(二)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有关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三)如有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合并、分立、股权变动、联营与外商合资、重大资产转让或其他形式足以影响本协议的实现的行为发生,应至少于变更前30日通知甲方,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债权债务;
(四)如发生歇业、解散、停止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事件时,应于事件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按有关规定要求落实债务清偿;
(五)如发生财务状况严重恶化、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况,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六)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迅地址、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七)其他应依法履行义务。
第九条  丙方授权甲方从其在甲方开立的所有账户上直接划收到期债务。
第十条  丁方作为原合同担保人,同意甲方置换乙方成为抵押权人(质权人、被保证人),自本协议生效后丁方继续履行原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至本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清偿为止。
丁方承诺:丁方与乙方、丁方与丙方任何有损于甲方权益的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变更登记均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生效后,丁方不应以其与乙方之间、与丙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和原担保合同;丁方不得以乙方或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和原担保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丁方的义务:
(一)在本协议签定后30日内,依法办理抵押、质押变更登记;
(二)发生本协议第八条(三)、(四)、(五)、(六)项情形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三)丙方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其他应依法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引起的诉讼,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第十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乙、丙、丁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如丙方无担保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十六条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本协议附件:
(一)乙、丙双方订立的借据和合同;
(二)乙方委托(授权)__________与丙方订立的合同及其说明;
(三)有关债权的说明;
(四)其他附件。
甲方住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乙方住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丙方住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丁方住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丁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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