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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管理领域试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1 生效日期: 2006-02-21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发[2006]18号
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9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青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青发(2004)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农业管理领域试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建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为市农业委员会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农业机械主管机构的委托集中行使农业、畜牧兽医和农业机械管理领域的有关市级行政执法职能。
  二、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对全市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种畜禽等生产、经营和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用菌菌种、无公害农产品、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畜产品、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畜禽生产和经营中的重大违法案件、跨区市案件,以及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农业环境、土地承包、植物新品种保护、野生植物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的重大违法案件、跨区市案件。
  (二)组织开展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三)组织开展全市农业植物检疫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四)调查处理重大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耕地事故。
  (五)组织开展对畜禽饲养场、屠宰厂和畜产品交易市场的兽医卫生监督和药物残留监控,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六)督查区(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在乡村道路和公路外行驶或者作业农业机械的违章行为;承办依法应由市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处理的道路外重大农业机械事故。
  (七)督查区(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查处违反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和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农业机械维修网点。
  (八)查处其他违反农业、畜牧兽医、农业机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案件和跨区市案件。
  (九)对各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农业机械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的机构设置、规格、人员编制等具体事宜由市编委另行发文公布。
  调整后,市农业委员会所属其他机构不再承担上述行政执法职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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