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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集成电路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9 生效日期: 2005-12-09
发布部门: 山东省信息产业厅
发布文号:

为促进集成电路卡(以下简称IC卡)推广使用的有序进行,维护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发卡和资源浪费,加强对我省IC卡生产、应用的领导和统筹规划,山东省政府制定下发鲁政办发[1999]29号文件,对全省非金融IC卡的推广使用和收费进行全面规范整顿。
  自文件出台以来,IC卡以储存信息量大、安全保密性好、读卡简单快速等优点,在我省公安、工商、税务、金融、商贸、交通、石化、电信、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以及城市公共事业管理等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在IC卡的生产和应用方面,仍存在一些混乱现象:
  一是IC卡的制造、应用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各部门、各地方各自为政,自行制作、自行发卡、自成体系、互不通用,乱发卡既造成资源浪费,也给人民群众使用IC卡带来诸多不便,影响了我省IC卡推广应用合理、健康和全面的发展;二是IC卡的标准和规范化工作滞后,满足不了应用需要,导致设备和系统不能通用,互不兼容,对今后IC卡跨行业、跨地区使用和流通及资源共享带来不便,“多功能集一卡”优势的发挥受到限制;三是多部门发卡,基本信息重复采集,重复建设,投资周期长,不符合“统一标准,一卡多用”的原则,影响了信息资源的共享;四是发行价格核定原则不统一,收费行为不规范,且重复发卡,增加了社会负担。
  IC卡的应用直接关系到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建设节约型社会、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和提高。因此,根据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省政府具体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鲁政办发[1999]29号文件精神,加强全省IC卡工作的统筹管理、规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规划管理
  山东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全省非金融IC卡生产、应用的领导和统筹规划,制定发卡计划及应用规范,统一管理,指导各行业部门、各市的IC卡生产和应用。
  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与管理,在山东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IC卡应用管理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按照国家对金卡工程提出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制造、统一发卡、统一管理等五个统一的原则,实施归口管理与监督,并根据实际需求,突出重点,制定本市、本行业的IC卡应用规划。

  二、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我省在颁布实施IC卡管理办法之前,暂对IC卡的发行实施审批备案制度。任何发卡单位在省内发行IC卡及收取费用,先经本市信息化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省信息化办公室审核批准。已经发行IC卡的部门、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省信息化办公室备案,省信息化办公室会同省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后,方准予继续发行与应用。
  各市IC 卡推广使用和收费清理整顿的情况和意见,由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于2006年3月底以前报山东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经启动的单位,须将IC卡应用现状及其他有关情况一同汇总报省信息化办公室。

  三、坚持“一卡多用、统一发卡”的原则
  山东省IC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金卡工程办公室《全国IC卡应用发展规划》、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集成电路卡注册管理办法》和我省IC卡发展规划。任何发卡机构发卡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未列入应用规划的IC卡,不得发行。
  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是各地统一发卡的职能部门,负责组建“一卡多用、统一发卡” 的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大本市IC发行的管理力度,坚决制止各应用单位自行发卡。
  我省IC卡的发行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全省统一在省信息化办公室办理IC卡应用发行注册登记,同时省信息化办公室根据各市申请,统一规划,按地区、重点行业分配相应的二级注册登记编码,并授权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本市非金融IC卡发行。

  四、高度重视技术选型工作,严格执行IC卡生产、应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IC卡的标准化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和山东省IC卡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定进行。各部门、各单位应用IC卡都应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IC卡应用系统的技术选型予以高度重视,应符合一卡多用、安全可靠的原则,不应采用与我省IC卡标准、规范和发展规划相违背的技术类型和相关产品。

  五、积极开展IC卡的试点工作、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一卡多用、统一发卡”的原则,积极开展IC卡试点工作,推动各市、行业的IC卡推广应用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对用于试点行业、区域及城市,拟推广的非金融IC卡、相关机具、应用系统实行技术、质量审查制度,未取得山东省信息化办公室审核的产品不得在试点及推广中使用,未取得认定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相关领域的IC卡有关的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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