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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恢复撂荒地生产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2 生效日期: 2004-04-12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涪府办发[2004]50号
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荔枝、江东、江北街道办事处,区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恢复撂荒地生产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政府办公厅的工作要求及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确保全区不出现耕地撂荒现象,确保完成全年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一、抢抓当前时机,采取多形式限期复耕
  当前正值春耕生产补耕、补种、增种的关键时节。各乡镇、街道要紧密结合春耕生产,大力开展恢复撂荒地生产工作,努力确保适合耕种的土地种尽种满,为稳定提高全年粮食种植面积奠定扎实的基础。一是市政府已明确“各地恢复耕种撂荒地实际面积超过市里下达计划的部分,市里按照计划内补助标准增加补助资金”的政策,对此各地要在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给我区全年恢复撂荒地计划的基础上,尽量扩大恢复撂荒地生产计划,鼓励农民满栽满插,力争今年内将所有撂荒地全部恢复生产。二是各类园区已经征用但在今年8月以前尚不能使用而又能够耕种的闲置土地,各地要按照“谁种植谁受益,谁耕种补助谁”的原则,督促业主或允许附近农户恢复耕种,同时不征收农业税。三是鼓励农民和移民尽量利用三峡库区二期移民淹没线以下已经销号、尚未淹没又未耕种的闲置土地种植大春粮食作物,实行同样的补助政策,不征收农业税。四是对那些农民不愿意耕种和无力耕种的撂荒土地和闲置土地,允许和鼓励机关干部职工、科技人员和城镇下岗职工承包种植粮食,并享受同样的补助政策。
  二、抓好调查摸底,依法推进土地流转
  各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土地撂荒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地掌握撂荒土地的现状,认真分析造成土地撂荒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促进复耕。要大力推动和引导撂荒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探索建立避免土地撂荒的长效机制。要切实开展对各类水毁、灾毁耕地的恢复和整治工作,尽量提高耕地的利用率。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各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恢复撂荒地生产的紧急通知》精神,充分认识恢复撂荒地生产、确保粮食安全的重大战略意义和全局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恢复撂荒地生产作为春耕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区乡两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相关部门要落实专门力量具体抓,确保把消除撂荒地工作抓彻底。要认真落实责任,凡是今年出现大面积土地撂荒的地方,要追究政府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要认真兑现政策,深入扎实地搞好撂荒土地的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和张榜公布工作,逐户核实恢复种植面积,及时发放补助资金,确保市委、市政府的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要认真把握撂荒土地的界限,将已撂荒一年以上的耕地作为今年恢复耕种的补助范围,既不能人为缩小撂荒复耕面积,也不能随意扩大补助范围,对在执行政策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要加大国家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要求和鼓励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恢复撂荒地生产的各项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地推进。市里将组织七个专项督查组,对各区市县开展巡回检查,为此,区政府也将组织检查组对各乡镇、街道开展撂荒地复耕工作进行严格督查。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当前,我国农业发展又处于一个关键时期,实现今年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任务非常重要。目前一些地方存在不同程度的耕地撂荒现象,直接影响当前春耕生产及粮食播种面积的增加。为切实解决耕地撂荒问题,实现今年粮食的增产,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大力宣传、全面落实有关扶持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为了支持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最近国务院出台了有关减免农业税、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和规模、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确保中央扶持农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尽快落实到村、到户。有关部门要抓紧各项政策的细化和实化,制订可操作的具体方案。各地要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组织干部下基层宣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张贴到村到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增强农民爱惜耕地的自觉性。
二、增强责任感,限期恢复撂荒地种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恢复撂荒地生产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省、市两级人民政府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抓好督促检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在恢复撂荒耕地生产中负有直接责任。县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分析耕地撂荒的原因,制定撂荒地恢复耕种计划,解决恢复撂荒地生产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乡镇领导要带领村委会、村民小组干部深入农户和田间地头,一户一户地查,一块地一块地落实,确保按时播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农民爱土惜地,使承包农户认识到恢复撂荒地耕种是应尽的义务,做到耕地不撂荒。
三、依法推进土地流转,减少撂荒现象的发生
  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依法确认农民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人民政府要对第二轮承包土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承包地块、面积和证书、合同全面落实到承包农户,落实耕地三十年承包期,严格禁止随意调整和缩短承包期的行为。要鼓励和引导撂荒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因无力耕种但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发包方要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的方式流转。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农户,发包方要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并依法重新发包,不得撂荒。对因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户口无力耕种而撂荒的,发包方应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并重新发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尊重承包农民的意愿。地方人民政府和发包方不得强迫命令,不得违法流转撂荒农户承包地,不得改变撂荒地的农业用途。
四、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
  制止耕地撂荒行为,恢复撂荒地生产,要在摸清情况和原因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指导,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因贫困无钱购买种子等生产资料或因缺乏劳动力而无力耕种产生的撂荒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发动群众开展生产互助,农业、供销等部门要组织好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供应,农村金融部门要提供小额信贷,全力支持其尽快恢复耕种。对因旱涝等自然灾害造成撂荒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帮助受灾农户抗旱除渍排涝,恢复耕作条件。对因耕作条件差而撂荒的,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结合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支持承包方改土改水,提高地力,恢复耕作。对属基本农田的撂荒地,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发包方和承包方适时恢复耕种,不得荒芜或改作非农业用途。因弃农经商或长期外出务工无法耕种而长期撂荒的耕地,发包方要组织代耕,并采取办法通知撂荒农户,限期(下一季)恢复耕种;到期仍不能履行耕种义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要动员撂荒农户自愿流转承包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检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出现大面积耕地撂荒的地方,必须予以纠正并追究县、乡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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