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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10-28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布文号: 科发人教字[1999]0523号

为适应我院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全面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条件
   1、申请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我院所属单位,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2、申请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应着眼于我院和国家急需发展,目前国内还比较薄弱的学科、专业。对于国家亟待发展的应用学科、新兴边缘学科和高技术领域将优先予以支持。
   对所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学科、专业,中外双方应有共同的方向和合作研究的基础,胩外方在该研究领域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申请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导师在国内应有一定数量的在学博士生,在国内只有一名在学博士生的,不能派出联合培养。
   4、申请中外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在派出之前,应完成本单位博士生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考试成绩优良,且通过了博士论文开题报告。硕博连读生除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外,应在通过博士生资格认定和博士论文开题报告后,才能派出。
   5、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政治、外语和身体条件,均与国家对出国人员的要求相同。

  二、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选派、经费及出国年限
   1、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派出应纳入各所出国人员的年度派遣计划。各单位应制定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具体实施细则。出国手续的办理按我院出国留学人员派遣工作的要求进行。
   2、各单位每年派出的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人数一般不能超过本单位当年在学博士生总数的15%。
   3、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国外的学习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5、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在派出前,应向培养单位提交按期回国答辩保证书并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保证书应就回国答辩时间、交纳保证金数量及违约赔偿培养费等作出规定。出国联合培养时间在半年以内者,一般需效纳保证金15000元人民币;出国联合培养时间在半年至一年内者,一般需交纳保证金30000元人民种;出国联合培养时间在一年至两年内者,一般需交纳保证金60000元人民币。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按期回国后,应将保证金连本带息退还本人。如不能按期回国,应根据按期回国答辩保证书的规定赔偿全部培养费用,所交保证金用于抵销部分赔偿费用,不再退还本人。

  三、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论文答辩
   1、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须在国内进行,其要求与国内博士生相同,且必须由国内培养单位受予博士学位。
   2、中外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地结束国外学习和研究工作后,国外导师应对学生的研究成果、学术水平、工作能力等各方面写出书面评语。

  四、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审批方法
   为扩大研究所的自主权限,减少审批环节,我院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审批按两种方式进行:
   1、研究所自行审批
   对开展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时间较长、数量较大、管理严格且积累了较多经验的单位。院将下放审批权,由研究所自行审批。
   拟对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自行审批的单位,应向院人事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本单位有磁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规章制度,经院审核后,授予研究所自行审批的权限。
   2、院统一审批
   未申请或未获批准自行审批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单位,由院统一进行审批。
   由院统一审批的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除需按我院出国留学人员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报告
   (2)中外双方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协议(中、英文)
   (3)国内导师推荐信
   (4)国外导师邀请信(中、英文)
   (5)资助证明(中、英文)
   (6)博士课程或硕博连读课程成绩单
   (7)按期回国答辩保证书
   (8)保证交纳证明
   (9)申请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简况表(见附近)

  五、其它
   1、拟进行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单位和导师应与外方签订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协议(中、外文)。协议中应明确培养年限、方式及回国答辩并授予学位等事项。
   2、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对外联系工作,应由导师出面或由所(校)、室(系)的负责人出面输。博士生个人不应自行和国外联系,如发现这种情况,将取消其中外联合培养资格。
   3、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出国后,应按联合培养计划进行学习和研究,不经允许不得中途改变计划。
   4、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派出身份为进修、访问学者,不得改变身份并注册为境外研究生。
   5、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国外联合培养期间,其国内助学金停发。

  六、本暂行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以前下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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