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印度葡萄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1 生效日期: 2006-07-21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动[2006]33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印度输华葡萄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规定和中方专家实地考核情况,总局已正式允许印度葡萄进口。现将《印度葡萄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2006年7月21日

印度葡萄进境植物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输华葡萄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2005年4月11日签署)。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葡萄(Vitis vinifera Linn)。英文名称为:table grape。

  三、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葡萄果园、包装厂应经印度农业部注册登记,并经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确认,名单详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葡萄苦腐病菌(Greeneria uvicola)、球孢枝孢 (Cladosporium sphaerospermum)、大洋刺粉蚧( Planococcus minor)、葡萄黑蓟马(Retithrips  syriacus)、链格孢叶点病菌(Alternaria vitis)、橘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葡萄枯萎病菌(Phoma glomerata)。

  五、装运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葡萄果园应进行监测,确保没有橘小实蝇和葡萄枯萎病菌。
  2.在印度官方检疫监管下,葡萄果园应采取有效的监测、预防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 (IPM),避免和控制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并维持果园植物卫生状况。应中方要求,印方应提供病虫害监测、预防和综合管理措施的有关程序和结果。
  (二)包装厂管理
  1.包装前,在印度官方检疫监管下,葡萄必须进行挑选、分拣和处理,确保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2.包装好的葡萄应单独储藏,避免受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葡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葡萄包装箱上应有英文标出产地、果园、包装厂名称或相应注册号,并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文字样。
  (四)冷处理要求
  1.葡萄应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冷处理技术指标为1.1℃或以下持续15天以上。
  2.果温探针可放在果穗中间,不插入葡萄果实中。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印方对每批输华葡萄应2%比例实施出口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应注明“该批货物符合2005年4月11日在新德里签署的《印度输华葡萄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This consignment of grapes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grapes from India to China signed at New Delhi on April 11,2005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ed by China”)。
  2.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和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六、进境要求
  (一)允许入境港口
  大连、天津北京、青岛、南京、上海
  (二)有关证书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2.核查进境葡萄是否附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核查由船运公司下载的冷处理记录和由印方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
  (三)进境检验检疫
  1.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第十二节的有关规定,对进境葡萄实施检验检疫。
  2.经冷处理培训合格的检验检疫人员,对以下冷处理要求进行核查:
  (1)核查冷处理温度记录。任何一个果温探针温度记录均须达到1.1℃或以下,并连续15天或以上。
  (2)果温探针安插的位置须符合附1要求。
  (3)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见附2)。任何果温探针校正值不应超过±0.3℃。温度记录的校正检查应在对冷处理温度记录核查后,初步判定符合冷处理条件的情况下进行。
  3.冷处理无效判定。
  不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第2点情况之一的,则判定为冷处理无效。

  七、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经检验检疫发现包装不符合第五条第 (三)项有关规定,该批葡萄不准入境。
  (二)发现有来自未经印方注册的果园、包装厂的葡萄,不准入境。
  (三)冷处理结果无效的,不准入境。
  (四)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则对该批葡萄作除害处理(仅限有有效除害处理的情况)、退货或销毁措施。如发现橘小实蝇、葡萄苦腐病或葡萄枯萎病,中方将暂停进口印度葡萄。
  (五)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将按有关法规对该批货物进行检疫处理,并视情况是否采取暂停措施。

  八、其他检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进境葡萄的安全卫生项目应符合我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

附:1.果温探针安插的位置(略)
  2.果温探针校正检查方法(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